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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00]55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0-01-06【打印该页】

邓政[2000]55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

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拖条例》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邓州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亩;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超过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入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2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使用原有老宅基的,由乡()政府或办事处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的,由乡()政府或办事处审核,写出审查意见,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住宅建成后,经验收符合用地规定的,凭《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末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农民的宅基地不得私下买卖,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城市居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用地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七、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办事处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使用秩序。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宅基地  管理  通知

抄报:南阳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南阳市土地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共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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