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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00]71号 关于制定水土流失情况公告、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公告制度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0-01-06【打印该页】

邓政[2000]71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制定水土流失情况公告、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公告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了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工作,使公众及时掌握我市水土流失情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经市政府研究,制定邓州市水土流失情况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制度如下:

    一、每年的12月份,各有关单位要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情况,每年元月份,市政府发布上年度全市水土流失情况公告。  

    二、水土流失情况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1、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2、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3、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三、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内的单位,每年12月份向市政府报告本辖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每年元月份,市政府向社会发布上年度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公告。

    四、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公告的内容包括:

   1、明确划分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等“三区”。

    2、明确规定在“三区”内禁止的行为、鼓励的行为。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公告制度通知

抄报:南阳市政府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南阳市水利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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