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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00〕10号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0-01-06【打印该页】

邓政〔2000〕1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南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畜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防疫这项基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是畜牧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是一项关系到畜牧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面对新形势,我强力推行。市政府要与乡(镇、办)签订防疫目标责任书,乡(镇、办)政府要与村委会签订防疫目标责任书。市畜牧技术部门要与乡(镇、办)畜牧兽医站、乡(镇、办)畜牧兽医站要与村防疫员逐级签订防疫技术承包合同。形成政府和业务部门两条线齐抓共管防疫工作的局面。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发布本辖区有关防疫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搞好防疫费的收缴,督促检查防疫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制订防疫计划、加强防疫队伍管理与技术培训,组织药械供应和具体实施防疫,解决防疫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当好领导参谋。

要落实“五统一”防疫办法。既统一组织、统一防疫、统一标准、统一收费[各乡(镇、办)要将动物防疫收费列入生产性代办费,按照免疫注射头数和省定标准,由政府统一组织、农经站统一代收]、统一检查验收,确保动物防疫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四、加强防疫费的征收、是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要切实加强防疫费的管理,收取的防疫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平调。防疫费一般每年分夏、秋两季筹齐,并足额拨付畜牧部门使用。防疫费的使用范围是:收取的防疫费5%留作乡(镇、办)农经部门的代办手续费,l0%上交市畜牧兽医工作站作为全市的疫苗贮运、冷藏设备维修、技术培训、消毒药品购置等组织防疫的活动费用,其余85%作为乡(镇、办)畜牧兽医站用于购买疫苗、冷藏设备及防疫器械的购置、维修,防疫人员报酬和其它畜牧兽医事业开支。

    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畜牧局豫价费字(1993)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免疫收费标准为:大家畜1.22.0元/头次;猪、羊0.81.0元/头()次;家禽0.150.2元/羽次:兔0.20.3元/只次:犬1030元/只次。各乡(镇、办)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

不准加重农民负担。

    市、乡两级政府和市业务部门要不定期对防疫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乡(镇、办)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动物防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抓,建立一个专职领导班子。同时要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督促检查,制订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市里已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每次普防结束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防疫密度和质量排出名次,进行通报。年底进行目标管理总评,并结合平时考核,对完成目标的实行奖励,对完不成目标的除扣减目标分数外,取消年度畜牧工作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畜牧防疫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南阳市畜牧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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