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00〕4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东西城办事处、城郊乡政府、市直及驻邓各单位: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和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宅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步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邓政[1997]133号)之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经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1999年6月底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邓单位均须于2000年5月底以前到市房改办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凡不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律由市房改办会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拨付单位经费时扣缴。
三、财政全供单位在市财政补贴部分不能到位情况下,其补贴部分可暂在单位原有资金或创收中解决。
四、企业单位凡能够保证职工工资发放的,必须在发放工资的当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五、对部分确有困难需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程序,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市房改办和住房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不办理有关手续,又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照《条侧》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交、处罚或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改 公积金管理 意见
抄 送:市委、人大、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