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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00〕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0-01-06【打印该页】

邓政〔200043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东西城办事处、城郊乡政府、市直及驻邓各单位: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和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宅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步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邓政[1997]133)之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经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19996月底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邓单位均须于20005月底以前到市房改办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凡不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律由市房改办会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拨付单位经费时扣缴。

    三、财政全供单位在市财政补贴部分不能到位情况下,其补贴部分可暂在单位原有资金或创收中解决。

    四、企业单位凡能够保证职工工资发放的,必须在发放工资的当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五、对部分确有困难需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程序,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市房改办和住房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不办理有关手续,又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照《条侧》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交、处罚或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

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改 公积金管理  意见              

  送:市委、人大、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共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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