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2〕3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市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畜牧局、环保局,有关养殖企业: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全市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随之暴露出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遏制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2]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邓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有关内容和《邓州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年度实施限期治理。现将2012年度限期治理名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限期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见附件)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筹措资金,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列入限期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企业按照治理要求和整改措施按时落实到位。对到期未完成治理减排任务的,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督查力度,积极做好工作,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对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通过市环保局验收的畜禽养殖企业,经国家减排核查认定后,市环保局要纳入正常监管,并优先安排各项环保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