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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2〕17号 关于严禁在张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06【打印该页】

邓政〔201217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张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张沟水库是解决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是邓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续建张沟水库是邓州市“十二五”时期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水库水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在张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张沟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张沟水库高程141.1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分水岭内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汇水区域。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五)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水、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一)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

(十三)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

(十四)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对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准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五)毒鱼、电鱼、炸鱼;

(六)围水造田;

(七)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污染水体的;

(八)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

(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六)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七)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

(八)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公路、电业、住建、通信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开引水总干渠,无法避让并对引水总干渠有影响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各有关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并认真落实,加强管理,确保张沟水库水质安全。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项目一律从严审批,禁止新建任何有污染的项目。

(二)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继续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并开展督查工作,严防被依法拆除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立并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四)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措施,完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环境监测部门要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

(五)因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并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邓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水源保护区 严禁基本建设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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