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邓政〔2012〕6号 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06【打印该页】

邓政〔20126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优化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透明高效”的要求建立公正有序、开放竞争、优质服务的公共资源管理服务新体系。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管委”)是我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机构,负责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正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指定场所和管理、服务平台,受市交管委的委托,履行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管理职能,统一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各种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或委托,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公共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有特殊保密要求、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交易方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集中采购的,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产权交易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备案制。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或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三条 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性来源等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及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前,采购人、招标人(业主或出让人)应当依照有关程序履行项目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十九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复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技术参数、图表等相关材料,并明确项目联系人,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并实施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和价款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法纪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管委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监督机制。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职检查员,牵头组织协调检察、审计等部门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有关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卫生、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监督部门控告或检举,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本细则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正常的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交易项目,市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市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和中介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采取有效最低价中标和有效最高价中标后,中标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履约保证金、签合同,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记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三十四条  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过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交易活动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三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交易监督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直接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227日印发

(共印150份)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19: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