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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2〕40号 关于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06【打印该页】

邓政〔201240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杏山旅游管理区: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市24个乡镇及杏山旅游管理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范围,包括除花洲街道、古城街道、湍河街道以外的24个乡镇及杏山旅游管理区。

二、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由市环保局具体承担,相关乡镇、管理区要安排专人参与、配合,尽快出具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报告。保护区划定报告出具后,市政府将组织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卫生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后统一报有关部门。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需要省辖市以上环保科研院所或具有乙级以上环评资质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为保证工作进展,工作所需资金由市、乡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对每个乡镇、管理区各划拨4万元专项资金,乡镇及管理区自行承担2万元经费,市财政划拨专项资金及各乡镇、管理区支出经费,统一由市财政划拨环保局。

四、市环保局及各有关单位、乡镇(管理区)要高度重视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保证在2013年1月15日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2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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