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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2〕5号 关于对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暂行)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06【打印该页】

邓政〔20125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优化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思路,有效整合市内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平台,实现“一市一场、资源共享、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不断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构建公正有序、开放竞争、优质服务的公共资源管理服务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整合全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管理职能,成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实行交易机构、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设,建立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和服务新体制。

(二)集中交易原则。合并市内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建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除利用民间资本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报名受理、统一抽取专家、统一程序监督。鼓励和支持公共资源以外的其他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三)透明高效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形成职责分明、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打造公开、透明、高效、规范的阳光交易平台,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做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机构,负责市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国资、卫生、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交管委”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市交管委成立后,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的职能自行终止。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正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指定场所和管理、服务平台,主要职能是:受市交管委的委托,履行公共资源在交易环节的管理职能;统一受理公建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各种交易申请或委托,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三定”方案由市编办另行发文确定。

(三)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市财政、住建、国土、交通、卫生、水利等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公建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移交和衔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要明确专门的项目联系人,认真做好公共资源项目的立项、报批、备案、监督等工作,并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完整地提供所需资料,保障整个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

四、管理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土地、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以及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等出让;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额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备案制。

五、监督与保障措施

市交管委研究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监督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当事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发布、查询体系,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实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对诚信缺失的当事人,三年内禁止进入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种专项监察、执纪监督;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完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全过程监控,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国资、卫生、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搞场外交易,不得将应备案的项目不备案,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应进而未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期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上级政府及部门出台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后,本意见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各乡镇、各部门在执行本意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当的地方,或有更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交管委反馈,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227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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