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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2〕24号 关于印发邓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06【打印该页】

邓政〔201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邓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邓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良性运行机制,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完成我市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以“四议两公开”为基本原则,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及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3/s)等小型水源工程;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3/s)、桥、涵、闸及其它附属建筑物;

——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纯井灌区的机电井、管道输水灌溉、桥涵、供变电设施,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小塘坝、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确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市水利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市发改委、国土、农办、农业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统计调查汇总工作。要扎实做好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认工作,尤其要做好国家、集体参与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1.不同出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政府独资兴建的工程及参与投资经营性供水工程形成的股权为国家(市水利局)所有。村集体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所有。采用股份合作制兴建的工程,产权按股本或合同约定进行界定。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

2.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主要指水窖、水池、自备井,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市水利局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3.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和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或跨乡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或合作人所有,由市水利局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

4.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界定。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产权归国家(市水利局为代理人)和参与投资的集体所有,所有者权益按出资比例划定,并由市水利局农村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参与投资的各方共有,工程经营管理权授予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先履行用水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

5.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优先转让给其他工程投资人或经营者,也可卖给其他个人经营。

(二)完善管理机制

1.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国家投资主导投资建设的井灌区机电井、桥涵工程以受益村民小组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以小组为单位,明确责任人统一管理,负责连片机井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划拨0.53亩耕地作为管理费用,乡镇水利站负责业务指导。

2)跨村渠系工程以支渠水文边界为单元,以上渠道由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以下渠道由乡镇政府协调受益村民小组组成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责任人,根据管护渠系力度划拨0.53亩耕地作为管理费用,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乡镇水利站负责业务指导。

3)跨乡镇、村的较大规模工程,由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管理机构或由已有用水单位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

4)其它成型农田水利工程根据实际,灵活采取以上形式进行管护。

2.明确管理责任。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市水利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三)健全配套政策

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相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四)强化管理办法

1.严格水费征收。水费收入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除水池、水窖等微型工程外,其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按量或受益大小计征水费。水价实行两步制水价,一是基础水价,含折旧费、大修费、日常维修费、电费、日常管理费等;二是终端水价,在基础水价的基础上加上灌溉服务费用。水费征收能计量的按用水量或用电量计收水费,不能计量的按实际受益面积计收。(1)中型灌区水价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水价,协会与灌区管理所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水价,但终端水价需经用水户代表讨论通过;水费由协会管理人员按照计量水费(或亩次水费)入户征收,并按合同或协议上缴灌区管理所应得部分,盈余部分由协会专账储存,专人保管。(2)小型自流灌区、提灌站、机电井等工程设施由市水利局根据工程运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水价,受益群众或群众代表讨论通过,小型自流灌区按实际灌溉亩次计收水费,提灌站和机电井按用电量计收水费。塘坝等工程的水面在实施对外竞标承包中,所收入的承包费计入大修折旧金,由用水户选举的代表专账储存保管,用水水价由用水户讨论决定,并写入承包协议。通过严格水费征收制度,确保水费征收到位,走“以水养水、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

2.加大水利工程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水政执法队伍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执法力度。通过举报、巡视、查处等执法措施和程序的实施,对任何破坏水利工程、随意改变、改造水利设施或不落实管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的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完好,保障工程效益长久发挥,保障经营管理的个人或单位权益落实。

3.多渠道筹集养护基金。因工程、因管护机制不同,采取多种渠道、多种途径筹措维修养护基金。一是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市财政年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较上年度增长不少于10%,为重点工程的维修养护提供基本的保障。二是坚持走“以工程养工程、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道路。现有水利工程年收入的30%作为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年使用管理情况要接受相关组织的监督检查。三是积极吸收民间投资。无论是以股份投入、工程延伸新建投入或募捐投入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水利工程,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把群众不仅作为水利工程的受益主体,更作为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参与管理主体。四是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抢抓良好机遇,积极向上多汇报、多申请,争取上级项目投资,保证工程的建设和大修基金等资金落实。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

(二)试点工作步骤。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试点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农办、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邓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市水利局、财政局监督下公正进行。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水行政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一般为2年至1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邓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市水利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市水利局,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成立邓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刘树华任组长,副市长靳社强任副组长,农办、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财政、审计、物价、电业、交通、工商、广电、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具体负责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建设、任务落实及管护等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今年市财政将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落实好的村组给予补贴,用于其管理支出。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市水利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大力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17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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