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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2〕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12-06【打印该页】

邓政〔2012〕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至目前,已整治土地93.5万亩,投资总额13.87亿元,其中新修水泥路1500余公里、桥涵20706个,新打机井6955眼,架设高压线路460公里,安装变压器991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增加了耕地面积,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动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展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被誉为“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但由于个别项目资产产权不明晰,不同程度存在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配套设施功能弱化、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土地整理项目完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到项目区村、组,分层召开党员干部会、群众代表会、户主会,广泛宣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好处。组织干部群众代表到项目区感受土地整理带来的巨大变化,同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刷写标语进行宣传,把项目管护与农村经济利益挂钩,与农民切身利益相结合,调动他们参与管护的热情,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增强群众管护的责任感。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对破坏项目区基础设施等现象要高度重视,严防损坏苗木、盗割电线、变压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

项目竣工后,管护主体是市政府,市政府委托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管理。为便于管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经研究,自2012年8月1日起,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府将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护路林等基础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管理、维护;将高压线路、变压器(包括变压器房、电表)等电力设施移交给市电业局委托其管理、维护,群众农业灌溉用电可直接向当地电力部门申请;2012年8月1日以前竣工的土地整理项目中的高压线路、变压器(包括变压器房、电表)等电力设施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转交给市电业局,交接清点后,电力设施缺失部分由市电业局一次性补齐,费用从新增费中解决,确保用电畅通,发挥项目长效机制。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成立项目后期管护领导小组,乡(镇)长和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后期管护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工程管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并且指导各行政村成立以村主任为组长的管护机构,制定管护章程和奖罚措施,分工程种类定岗定责落实到人。

加强巩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挥的重要保障,各项目管护单位一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单项工程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明确管护人员、筹集管护资金,提高管护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二要层层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能够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运营管理和简单维修,对人为破坏项目工程造成损失的能够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设施,能够及时上报并依法查处,确保设施长效使用,服务农业生产。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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