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3〕5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市教育领域,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提高认识,鼓励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
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我市是人口大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教育,不仅是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改善民生的必然选择,也是增加投资、扩大消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站在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丹江口库区区域中心城市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机制,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大力提升我市教育发展水平,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正确引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保障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幼教资源的基本需求。政府保障的合理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中规定的享受政府划拨土地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项目执行(见附件1)。
(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发展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问题。对引资24班规模以上的新建寄宿制学校所在乡镇(街、区),市政府予以通令嘉奖,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由各乡镇(街、区)制订。
(三)鼓励发展高中教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的外地知名优秀民办高级中学到我市开办分校。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达到54班规模以上的高中,市政府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予以通令嘉奖,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提倡名师、名校长办学。要实现教育的科学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和体制机制束缚,树立现代办学理念,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提倡公办学校的名师、名校长积极投身民办教育事业,创办或参与创办民办学校,献身民办教育事业。充分发挥名校长、名师的办学、管理才能和特长,鼓励其进行教育实验和探索,创出办学特色,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通过改革使教育发展更加符合时代发展需要,更加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才的需要,更加符合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
(五)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府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按标准划拨土地,征地手续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投资者在办理征地、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所属建筑设施手续时,免除部门征收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可视情况予以减免。
(六)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市政府根据学生数量和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拨付相应的生均教育经费,其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资助政策。
三、积极扶持,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市政府以选派公办教师并解决工资的方式给予奖励,发放工资的年限根据投资规模具体商定。标准为:办学条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定标准核定,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12班以上规模的,由市政府公派核编教师的20%;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24班以上规模的,公派核编教师的50%;36班以上规模的一事一议。若投资者愿意面向社会自聘教师的,市政府按上述比例拨付教师工资,工资标准参照邓州市同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二)完善教师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允许教师在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之间合理流动。公办教师有去民办学校工作意向的,必须在每年6月份向市教育部门递交停薪留职申请,市教育、人社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需求和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实际,经研究批准后为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其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职称在民办学校参与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聘用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正常交纳,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后公办教师的有关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仍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评。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自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以后年度还将适度增加。按照“促发展、促规范、促提高”的原则,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用于以下奖励和补助:
1.创建奖。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市级示范性高中和省级示范性高中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0万元;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创建成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和10万元。
2.贡献奖。对为我市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服务,积极营造民间资金发展教育的良好环境
(一)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事业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在吸引民间资金发展教育时,要积极主动帮助民间资金选准投资方向,使民间资金能切实用在加强教育薄弱环节和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上,真正发挥效益。对违法违规民办学校,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创优环境,营造氛围。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作为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事业,站在“抓民办教育就是抓民生、抓发展、抓未来”的高度,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教育各项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维护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氛围,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三)加强服务,扩大宣传。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投资者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大力宣传民间资金投资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发展成就,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民间资金发展教育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规定执行。本《意见》涉及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及标准等均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教基[2011]1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12]169号)执行(投资办学占地面积省定标准见附件2)。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等的相关规定。
附件:1.享受政府划拨用地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项目
2.投资办学占地面积省定标准
附件1
享受政府划拨用地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项目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附件2
投资办学占地面积省定标准
项目 办学层次 |
规模人数 |
生均占地面积(m2) |
总面积 (亩) |
备注 |
幼儿园 |
18班 540人 |
每生 共 |
12.15亩 |
|
小学 |
24班 1200人 |
每生 共 |
70.17亩 |
|
初中 |
24班 1200人 |
每生 共 |
70.17亩 |
|
高中 |
54班 2700人 |
每生 共 |
101.2亩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