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3〕2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城区主要道路临街建筑形象,规范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邓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现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工程管线、河流、铁路、电力线、文物保护、消防、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建筑红线按“三线”控制,依次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征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人行道;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依据邓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之规定:道路红线宽度
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按
三、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最突出部位计起,包括台阶、阳台、挑檐、平台等。
四、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附表):
1、快速路、绕城公路、城区主要出入口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
2、主干道:低层、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3、次干道:低层、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4、支路:低层、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以上所指低层、多层建筑为六层以下住宅或建筑高度不大于
五、对旧城区或特殊地段,因特殊原因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须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已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六、新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体育馆、文化中心、游乐场、车站等较大公共建筑,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临街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七、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高层建筑有裙房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其建筑高度依照上述规定标准确定。
八、城市道路平交路口转弯处,两侧建筑物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确定退让距离。城市立交路口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少于
九、工厂、学校、医院、仓库、单位等按规定可以修建围墙、大门。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十一、滨河路及其它园林景观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从道路两侧控制的城市绿带外边线计算,视具体情况按审批的详细规划确定,但不低于退让城市主干道的宽度。
十二、城市道路两侧历史文化街区的改建和扩建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十三、乡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距离
建筑 层数 道路 等级 |
低层、多层建筑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米) |
中高层建筑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米) |
高层建筑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米) | |||
主体 |
裙房 |
主体 |
裙房 |
主体 |
裙房 | |
快速路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主干道 |
10 |
10 |
20 |
15 |
25 |
20 |
次干道 |
8 |
8 |
15 |
10 |
20 |
15 |
支 路 |
5 |
5 |
10 |
8 |
15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