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3〕3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及驻邓各单位:
随着邓州市建设丹江口库区区域中心城市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邓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135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除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属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对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续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除军事、市政公用设施等有规定减免的项目外,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项目类别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同时依据建设项目不同类别确定不同征收标准。
(一)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一类项目:商服、房地产开发、经营性楼堂馆所、写字楼;
2.二类项目: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职工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三类项目: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中的非生产性设施;
4.四类项目:各类学校、幼儿园非教学设施、医院非医疗用房、营利性敬老院、福利院和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项目、规划区内居民住宅。
(二)征收标准
1.一类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8元;
2.二类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6元;
3.三类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4元;
4.四类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四、征收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规划局是市政府批准的邓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征收标准核定缴费额,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缴纳,规划部门凭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五)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认定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省、市规定外,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八)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九)征收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优惠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医疗用房、非营利性敬老院、福利院和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项目;
2.军事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工程;
3.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4.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中生产用房:厂房、车间、仓库等;
5.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等保障性住房;
6.临时性设施或简易棚等。
(三)因特殊情况需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决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产业集聚区及市大型招商引资项目等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类别相应标准征收。
六、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邓政〔2002〕28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8月8日
附 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类别 |
建设项目类别 |
征收 标准 |
减 免 范 围 |
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等保障性住房 |
一类 |
商服、房地产开发、经营性楼堂馆所、写字楼 |
48元∕㎡ |
军事设施、公共消防设施、人防工程 | |
二类 |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职工住宅及附属设施 |
36元∕㎡ |
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
三类 |
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中非生产设施 |
24元∕㎡ |
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中生产用房:厂房、车间、仓库等 | |
四类 |
各类学校、幼儿园非教学设施、医院非医疗用房、营利性敬老院、福利院和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项目、规划区内居民住宅 |
18元∕㎡ |
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医疗用房、非营利性敬老院、福利院和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项目 | |
临时性设施或简易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