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3〕42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安装暨管理
规定的通知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邓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安装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邓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安装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邓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空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我市警报器有电动和电声两种,统称音响警报器),是由音响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电力控制闸和警报控制设备组成。
第三条 市人防办按照城区面积、音响覆盖比例负责全市警报器的分布位置规划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条 警报器设置处的音响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和控制闸由其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做到无霉变、无锈蚀、不损坏、不误鸣。每半年或一年维护保养一次,确保警报器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
第五条 警报统控设备由市人防办负责维护。
第六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不准在警报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不准在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上安装其他设施;不准占用、堵塞通往警报器及控制设备的通道。
第七条 因基建及其它原因,确需迁移警报器位置时,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八条 警报器设备的大修(含涂油漆)费用由人防部门开支。日常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负责警报器维护的兼职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市人防办每年发给维护人员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每年进行警报试鸣、检查评比一次。对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