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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7〕46号关于印发邓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7-12【打印该页】

邓政〔2017〕4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邓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2日

邓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办《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引导作用,通过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缓解贫困户融资难、融资贵、程序繁琐等问题,支持发展扶贫产业,加快贫困户脱贫增收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精准扶贫,以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和风险补偿为主要手段,以提高贫困人口收入为目的,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依托,通过扶贫、财政以及涉农金融机构协调联动,通过小额贷款的发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推动金融扶贫工作落地开花,使贫困人口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三农”产业得到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资金到户,精准扶贫。以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紧紧围绕贫困户增收致富,重点体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按市场规律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扶贫贴息制度。发挥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结合实际,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三)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扶贫、财政及各承贷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扶贫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基金及贷款发放、再担保等具体管理办法,做好贷前调查等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贷款资金放得出、收得回,降低补偿基金风险。

(四)扩大宣传,群众自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政策和程序家喻户晓。充分尊重贫困户主体地位,自主选择合作企业、自主申请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贫困户利益。

三、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建立风险可控、运作完善的信贷、贴息、风险补偿等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制度,实现良性循环。至2020年,平均每年至少完成扶贫小额贷款发放20000万元, 扶持贫困户4500户左右、每户年均增收3000元以上。扩大高效种植业、养殖业、特色经济种植、农产品加工等新型农业经济体规模,使贫困户获得持续性增收,确保脱贫不返贫。

(二)合作机构

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的承贷机构为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南阳村镇银行、邓州农商行等辖内可以开展扶贫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三)扶持对象

1.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有贷款意愿但无创业及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加工企业、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它产业经营主体实行统贷统用统还。

(四)扶持办法

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期限的信用贷款。

2.以“统贷、统用、统还”的模式,由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之间自由协商、签订协议,将贫困户的贷款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使用、统一还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付贫困户约定数额的资金使用费。

3.市财政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承贷银行按照放大5-10倍原则,核定扶贫信贷规模,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4.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扶贫小额贷款由市财政贴息,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四、小额贷款发放、贴息程序

(一)贷款程序

1.借款申请。各乡镇扶贫部门初步筛选有借款意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报市扶贫办,扶贫办从中筛选符合条件的,并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相关名单,各承贷金融机构在提供的名单内自主选择,独立审核。同时,各乡镇负责推荐1-3家辖内有意向承担“统贷统用统还”主体企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金融办初步筛选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统贷统用统还”主体企业协助有借款意愿的贫困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审核发放。金融机构对申贷户审批通过后报扶贫办备案,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用统还的贷款还需将几方签订的协议报金融办备案。经扶贫办或金融办备案后,金融机构对贷款户发放贷款。

3.缴费还款。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工作按照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本金、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利息水平和还款方式按期归还。

(二)贴息程序

1.贴息申请。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单户最长可使用三年,按年拨付。银行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和贴息率计算出应补的贴息资金。用款户还本付息后,要向乡镇扶贫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利息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2.贴息审核。乡镇扶贫部门对贷款材料审核确认后,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复核备案。

3.贴息资金发放。市扶贫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后,在扶贫贷款贴息指标内按照银行投放到户的贷款额度,采用报帐制管理办法,对到期贷款及时确认并办理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还款户。

(三)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

鼓励贫困户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担保,统一贷款、统用统还;鼓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业务提供再担保,并承担80%的再担保责任;鼓励中原农险为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业务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并承担50%的风险责任。

贫困户逾期10个工作日未偿还贷款的,以承贷银行为主,相关乡镇协助进行催收;超过15个工作日未还款的,由承贷银行依法向担保人、担保企业进行追偿。满3个月仍无法追偿到位的,可预先划拨风险补偿金。待追偿到位后,及时将追偿资金存入市风险补偿金账户。

扶贫小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要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警示,相关各方应回顾与检视业务质量,查找问题,化解不良贷款危机。

(四)申贷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2.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体年龄条件由金融机构根据本部门专业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考察后确定,应在政策许可基础上结合扶贫工作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4.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扶贫贷款统用统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济效益良好;企业产权明晰;有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经营管理层,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品德优良,无违法违规记录;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帮带贷款贫困户增收脱贫,要与贫困户签订协议,按照不低于6%的年化费率支付资金使用费(可按季支付,以协议约定为准),确保贷款贫困户均年均增收不低于3000元。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成立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办、相关银行及各乡镇办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扶贫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扶贫支持对象的精准识别,监督政策性扶贫资金的合理、规范、有序使用;财政局要做好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的按时、足额拨付及管理工作;金融办要做好金融扶贫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用统还合作企业的筛选工作;人行要加强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配合扶贫办做好扶贫支持对象的规划;银监部门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扶贫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支持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做好扶贫信贷的营销和贷后管理,管控好信贷风险;各乡镇要积极做好贫困户信息核实、贷款申请、贴息确认等服务和指导工作,协助承贷银行催收贷款本息。

(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各乡镇、村组要广泛宣传有关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树立诚信用款、发展用款意识。还要切实从贫困户的实际利益出发,帮助贫困农户理清发展思路,营造良好的信贷环境,推动小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公告制。各乡镇办要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市扶贫办、财政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扶贫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将小额贷款贴息项目纳入市扶贫资金项目检查验收范围,对扶持贫困户户数、户均增收情况等实行考评,把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分配与扶贫实效结合起来,体现奖优罚劣,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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