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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8〕4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邓州市德奇养殖有限公司的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6-20【打印该页】

 

邓政〔2018〕4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闭邓州市德奇养殖有限公司的决定

 

邓州市德奇养殖有限公司:

经查,邓州市德奇养殖有限公司,业主为尹道合、尹峰,位于邓州市湍河办事处槐树村1组。养殖粪污以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直接排放粪污,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邓州市德奇养殖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停业关闭。3日后,若未能自行停业关闭,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当事人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6月12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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