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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8〕53号 邓州市加快化纤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8-27【打印该页】

 邓政〔2018〕5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加快化纤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加快化纤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0日

邓州市加快化纤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为抓住东南沿海地区化纤产业转移机遇,吸引更多的化纤产业企业来邓州市投资兴业,加快形成化纤产业集群,结合产业集聚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只适用入驻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的化纤产业项目。

二、优惠政策

化纤纺织项目入驻市产业集聚区,除享受邓州市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原则上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上300台以上喷水织机项目进行单独供地。投资5000万元以下、新上喷水织机100-300台的项目鼓励入驻标准化厂房。

2.在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摘牌土地面积给予每亩土地13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摘牌土地面积给予每亩土地16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3亿元的,按照项目摘牌土地面积给予每亩土地20万元的奖励。根据需要,项目建设用地也可按照《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7〕163号)执行。

3.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实行房租“三免两减半”。即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

(二)金融支持。

4.产业集聚区建管公司可通过土地、厂房、设备、现金等阶段性入股的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并采取股东担保、股东借款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助推企业建设发展。

5.成立化纤产业投资基金。与银行、社会资本联合发起成立化纤产业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化纤产业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等。

(三)财政奖励。

6.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与企业上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相等的数额奖励企业;后两年减半奖励。

(四)设备贴息。

7.对入驻项目新采购各类纺织机械的,实行贴息扶持。根据购买设备贷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一年。若新采购设备为智能化设备,则可申请5%的设备补贴。

(五)用水补贴。

8.企业工业用水原则上使用地表水或中水。企业足额交纳水资源税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

9.企业污水排放达到行业排放标准,进入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费前三年由市财政补贴50%。所缴环保税地方留成部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

10.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循环利用的,对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协助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并按照固定投资总额提供三年贴息支持。

(六)“一事一议”。

11.对单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三、投资服务

12.对入驻项目实行“零接触”服务,在项目方提供相关资料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登记、立项、环评、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13.入驻的工业项目,只要符合相关标准,享受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

14.为入驻项目提供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服务。

15.产业集聚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用工和技工免费培训服务。

16.对入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优先提供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籍迁入、入学和住房等服务。

17.对企业运输原材料及产品货物的车辆,根据企业实现税收情况,给予适当物流补贴。

四、其他

18.已经享受邓州市政府主导产业优惠政策奖励的部分,不再重复奖励。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所有。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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