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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8〕68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0-31【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邓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7日

邓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政府(包括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交通、水利等市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参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作为市级代建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及代建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代建单位确定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市国土局负责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落实代建项目用地选址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协助发改委做好拟入库代建单位资质条件的审查;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委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在报请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提出,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项目使用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

代建项目应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六条 市政府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由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有关支付方式、奖励条件、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代建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条件及确定

第七条 代建单位实行预选库管理制度。市发改委负责建立代建项目预选库,市住建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通过遴选等方式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察,组建优质的代建单位预选库。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预选库的日常管理及代建单位的考评和奖惩工作。进入我市预选库的代建单位,需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

代建单位预选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使用单位对代建单位的考评情况,每二年动态调整一次。预选库内的单位欲自行退出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代建单位预选库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时间每年6月和12月。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后进入代建项目预选库。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良好;

(二)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结构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单位;综合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甲级中的两个以上甲级资质的工程管理单位;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工程施工单位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工程设计、监理、管理等单位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

对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相关方良好评价的,申请进入预选库时,应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预选库:

(一)已被行政机关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库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邓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等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简介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在主要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拟任代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拟从事代建的主要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复印件;

(七)代建项目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由使用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在代建预选库中确定项目代建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使用单位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自身具备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资质的,可自行承担代建项目的相关工程服务事项,具体事项应在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的服务费用可先报暂定价,以总概算批复为准。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自身不具备资质承担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等工程服务事项,必须按招标程序依法公开招标。代建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供应。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依规进行审查;

(三)负责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等工程服务事项的招标、洽谈、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五)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六)配合使用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七)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使用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八)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九)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配合委托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五)负责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六)负责报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
(七)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九)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使用单位按照第十一条相关要求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自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框架协议》和《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自《项目代建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面开展代建工作。代建单位自身不具备资质承担勘察、设计等工程服务事项的,应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交由市住建局保管。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的10%,其余代建管理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在项目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前,市财政局应履行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书面确认。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形式,自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审计。代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交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和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工作。
项目代建程序流程图:代建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发改委批复可研→项目使用单位依程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框架协议→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发改委批复初步设计→代建单位提供履约保函,与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投资预算评审→代建单位对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代建单位全过程管理→代建完工后,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初步验收→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局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退还代建单位履约保函→使用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和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发改委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抄送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代建单位确定之前发生的前期工作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账,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等构成,实行总额控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由使用单位申请,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按项目类型及工程进度申请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进度预提。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支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8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
第六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依法开展各项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财政局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告知市发改委;情形严重的,由市发改委责成代建单位中止有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竣工决算未超出批复总概算、未发生安全事件、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等5个条件的代建项目,应给予代建单位奖励金。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有关奖励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按代建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全部代建工作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具体扣减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依法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应调整出代建单位预选库,且五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本单位或与其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事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合同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应建立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和各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将评优评先情况和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评价结果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稳妥可行,拟初步选定一两个代建项目,采取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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