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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9〕16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9-05-27【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和我市畜禽养殖业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的畜禽养殖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的24个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和杏山旅游管理区规划区内以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引丹灌区内引丹总干渠、刁河总干渠、刁河总干渠至张沟水库段(姜湾分干);张沟水库饮用水源地等一级保护区;城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湍河、赵河、刁河、严陵河、排子河等河流岸线以内的区域。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及周围500米内。

(五)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及周围500米内。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一)引丹灌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区域及骨干灌溉渠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区域,张沟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内。

(三)湍河、赵河、刁河、严陵河、排子河河流岸线外延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四)邓州市城市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千米范围内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五)207国道、二广高速、内邓高速、宁西铁路、焦枝铁路、郑万高铁、蒙华铁路、省道等交通主干线及3A以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辖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四、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生猪年出栏猪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三)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养殖废水和固体废物实现全部土地消纳,循环利用,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拉长产业链条,实行“种养一体”。

(四)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区、镇区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参照此通知予以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大治污力度,完善环保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综合利用,积极探索新型污染治理技术,确保污染负荷降到最低。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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