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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9〕25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9-06-28【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信贷质量,更好发挥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扶贫信贷政策,坚持“户贷户用”方向

各金融机构要对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贷尽贷;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用款规模,合理确定带贫企业、贫困户贷款额度、利率水平和使用期限,原则上,发放“户贷户用”、“户贷社用”、“企贷企用(社贷社用)”等各类扶贫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期限为3年以上中长期,最大限度支持扶贫产业发展,保障贫困户受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市财政要强化贴息政策支持,对向贫困户发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扶贫小额贷款全额贴息,对向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贷款每年按带动贫困户户数对应额度的2%贴息;简化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程序,采取贴息到银行的方式直接结算当期利息,每季度贴息一次,避免出现贫困户欠息现象。

“户贷社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要严格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金阳光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办〔2018〕98号)规范运作,始终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贫困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模式帮助贫困群众融入到产业链中,尽可能多的参与生产劳动并长期受益,增强其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各乡镇(办)政府要严格落实金阳光合作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专职领导、人员管理金阳光合作社,积极联合龙头企业组织贫困户社员进行生产劳动。原则上,合作社运营管理由乡镇(办)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职牵头、乡镇(办)扶贫办具体负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对各地金阳光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

二、完善“企贷企用”模式,落实到期续保续贷政策

继续探索“企贷企用”模式,各乡镇(办)政府可将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四方带贫协议方式进行覆盖,不能不加选择地让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发展产业项目脱贫的贫困户简单采用“企贷企用”模式增收,防止分红养懒;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带贫企业最大限度吸纳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调整带贫比例,实施“企贷企用”的用款企业原则上要按照“每1万元扶贫贷款带动1户五保贫困户每年增收480元、每5万元扶贫贷款带动1户一般或低保贫困户每年增收2400元”的标准履行帮扶责任;用款企业带贫期间,贫困户享受的金融扶贫政策原则上保持稳定(已标注稳定脱贫户除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担保公司(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下同)对带贫企业扶贫贷款免收担保费。

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对履行带贫协议的用款企业续保续贷,持续发挥带贫企业对贫困户的直接增收作用;对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到期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但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对有用款需求和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放款银行到期不予办理续贷手续导致贫困户返贫,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问责。

三、完善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

开展三级金融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强化各类扶贫信贷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归还、逾期等情况。

市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设立综合部、信贷受理部、财务核算部、信用信息部、风险防控部等业务部室,从市扶贫办、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行邓州支行、银监办、邓州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邓州支行、南阳村镇银行邓州支行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1名分管副职和1名以上业务骨干到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市扶贫办负责综合部工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信贷受理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核算部工作,人行邓州支行负责信用信息部工作,银监办负责风险防控部工作,按照邓政办文〔2017〕70号文分工,主动履职开展工作。

各乡镇(办)政府负责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人员、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建设,落实“三有三完善”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即有办公地点、有办公设施、有固定办公人员,完善档案资料、完善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保证金融扶贫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定期举办金融服务人员培训班,强化人员素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各驻地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的沟通联系,定期互通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贫困户反映的各类金融扶贫问题。

人行邓州支行要建立全市农户、中小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信息采集、更新和评价应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指导乡镇政府、金融机构完成农户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全程参与,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的认可度,促进成果共享。

四、强化扶贫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风险分散缓释机制

各乡镇(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辖内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副职、扶贫办主任、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是直接责任人,要会同放款银行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监管、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推荐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直接责任人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定期对借款人生活、产业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及放贷银行;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到期、逾期未偿还部分,由乡镇(办)政府组织乡镇扶贫办、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放款金融机构进行清收。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察局负责对各地不良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排名结果纳入乡镇当年综合绩效考核。

市财政要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比例持续补充风险补偿金;对确已发生的扶贫贷款损失,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严格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担;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机制,逐年追加注册资本金,持续增强市担保公司资本金实力和服务金融扶贫的能力;对市担保公司开展的金融扶贫贷款担保,每年按正常担保业务保费收取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五、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支撑,强化金融扶贫成效

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社局、各农业保险公司等部门要主动指导、服务各乡镇(办)筛选一批特色优势产业进行重点扶持,积极引导贫困群众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加入扶贫产业链;对使用扶贫小额贷款独立发展产业的贫困户,要全程跟踪,主动提供技术培训和相关服务,降低贫困户自身经营风险;各乡镇(办)政府可将扶贫小额信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既有产业基地,催生一批带贫项目,以产业发展激活金融扶贫,以金融扶贫支撑产业发展;对小商店(电商)、运输、农家乐等贫困户便于参与的第三产业项目,有融资需求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大金融扶贫政策宣传力度,严格金融扶贫工作督导

村级金融服务部、村级脱贫责任组、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驻乡镇金融机构是政策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排头兵,要对贫困户逐人逐户宣讲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张贴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明白卡(信用等级明白卡),要将带贫企业带贫分红情况、贫困户贷款贴息情况及时告知贫困户并进行公示,使扶贫小额信贷这一特惠政策惠及更多贫困群众。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政府、各金融机构实行双向督查。督查内容包括: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金融扶贫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金融扶贫体系(金融服务、信用评价、产业支撑、风险防控)建设情况,特别是金融服务体系作用发挥情况;金融扶贫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贫困户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晓率及贷款情况;贷后管理及贷款逾期情况;各金融机构金融扶贫主体责任落实及贷款投放情况;要根据督查情况印发专项督查通报,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台账限期整改到位。

市金融工作局要会同扶贫办、人行、银监办、财政局等部门对驻邓金融机构金融扶贫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重点考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贷款投放额度、“百企帮百村”情况;要抓好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加大政策扶持、财政资源匹配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效应。

本通知涉及调整的金融扶贫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扶贫办、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组织各方调整存量。此前有关金融扶贫政策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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