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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20〕36号 关于做好2020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0-12-11【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方案》(豫政〔2014〕2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骨干力量,也将是邓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发对退役士兵有歧视性文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接收单位要不打折扣落实安置政策,保障合法权益,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圆满完成今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

二、提升安置质量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刚性,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事业全供单位。

(二)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根据今年机构改革后有用人需求单位的申请报告,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予以落实。

(三)允许选择自谋职业。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市政府按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各项优惠政策。

(四)严格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选岗又不选择自谋职业,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依法保障权益待遇

(一)坚持阳光安置。坚持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成绩、公开安置单位、公开选择单位,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把退役士兵服现役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选岗。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双向选择”等选岗办法,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及时安置上岗。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三)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市财政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接续社会保险。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退役士兵安排到工作单位后,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投身单位建设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对因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信访、集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行业、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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