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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02]47号 关于转发南阳市安监局等六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2-01-05【打印该页】

邓政办[20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现将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监察局、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宛安监[2002]19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宛安监[2002]1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矿山    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15份)

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阳公安局 南阳市监察局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宛安监[2002]19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和省经贸委等六委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经贸安全[2002]390)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继续搞好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任务的艰巨性

今年以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先后印发了《南阳市非煤矿山治理整顿方案》和《南阳市矿山安全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项部署。成立了整顿办公室,加强了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目前,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已取得了明显成效,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整治以来,全市矿山企业发生了2起死亡事故,死亡3人,重伤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80%和50%,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尽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严重问题:一是个别地方政府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整治工作不坚决,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二是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现象仍十分严重。三是大量隐患仍然存在,特别是露天采场开采的无序化,井采的通风管理及尾矿库带病运行。四是非公有制企业矿主或承包户急功近利,要钱不要命,“三违”现象严重。五是部分矿区小堆浸没有得到根除。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随意处置等。总之,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还很严峻,应引起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工作

在《南阳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方案》中已明确了整治的重点,但随着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新的问题又不断的出现,除原来明确的重点外,国家六部局提出的危险化学品库、爆破器材库及露天堆浸场等部位同样也很重要,应一并纳入整治的重点。

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程进行,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虽旅行了环评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对整治后预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按照市矿山整顿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搞好整治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我市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做如下调整:

1、各市、县(市、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类非煤矿山的自查,并搞好督促排查工作。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自查和督促检查。2002年6月底以前,各地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办公室务必将本地区非煤矿山和探矿区的基本情况,并对已下发的整顿企业逐个填写《南阳市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申报表》报市矿山整治办公室(电话:3895000)。

2、2002年7月底以前,各县市区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分别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限期整改的要坚决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所有治理整顿措施,要明确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及地质勘查单位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和勘查;对新办矿点,要严格执行矿山新建、改建、建工程安全设“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并从严审批。

3、从2002年8月份开始,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已进入验收阶段的地方,可以先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条件不能降低,特别是井采矿山的安全出口和机械通风、露天开采的边坡管理等问题,不能随意松动。凡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责令继续整顿,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9月份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

附件:豫经贸安全[2002]3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阳市公安局 南阳市监察局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南阳市工商管理局 南阳市环保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矿山  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豫经贸安全[2002]3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宝明局长、监察部陈昌智副部长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去年11月份,省安委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下发了《河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此后我省各地迅速展开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普遍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明确了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整治工作。目前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已取得明显效果,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也大幅度下降。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共发生4起死亡事故,死亡7人,重伤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0%和75%。

尽管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发展很不平衡,至今仍有部分地区尚未摸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整治工作进展迟缓。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整治工作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该停的未停,该关的未关,隐患大量存在。二是以采代探现象仍十分严重。不少矿主只办了探矿证,但并不是为了真正的探矿,而是直接采矿,严重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三是一证多井,各自为战,个别地区矿业秩序较混乱。四是一些个体矿主或承包户急功近利,“三无”和“三违”现象严重。五是许多重大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特别是大量尾矿库带病运行;大量已停用的尾矿库未经设计和施工自行闭库,直接威胁下游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六是部分产金矿区露天堆浸场多且不规范。七是部分矿山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采空区、塌陷区得不到及时处理。以上行为,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总之,非煤矿山整治任务在不少地方还十分繁重,如不抓紧时间开展工作,不仅直接影响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而且势必对本地区采矿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效应。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省安委会去年11月份下发的《河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方案》对我省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重点已做了明确规定。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突出重点,依法进行了整治。国家六部局在《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库、爆破器材库、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堆浸场等几个部位,也是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重点。这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符合我省省情的。各地在下步整治工作中要把我省已提出的整治重点和国家六部局新近提出的重点以及我省在前段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采空区、塌陷区的问题、随意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问题一并做为重点进行整治。

整治工作要严格依照《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业规章进行。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虽履行了环评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采空区、塌陷区所造成的危害由采矿企业负责消除,采矿单位已不复存在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实现既定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责任制的落实,促进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最终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

(一)对于有关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相关部门要严格验收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避免以停代整和假停偷干现象。要督促企业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完善生产条件,改善生产环境。

(二)对整治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坚决予以关闭。关闭工作要在县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集中行动,重拳出击,务求关牢、关死,决不能留下死灰复燃的条件。

(三)已进入验收阶段的地方,可以先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条件不能降低,特别是井采矿山的安全出口和机械通风问题,不能随意松动。要通过整治,促进小矿山走合并、联合的道路,通过合并达到安全条件。通过整治要促使非煤矿山的安全技术含量和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素质明显改观,防御能力明显增强。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做如下调整:

1、凡未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工作办公室的国有矿山和地勘部门,各地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办公室应督促企业成立机构,负责本企业矿区范围或探矿区域内的安全整治工作。 

2、各市、县(市、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类非煤矿山的自查,并搞好督促排查工作。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自查和督促检查。2002年5月底以前,各地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办公室务必将本地区非煤矿山和探矿区的基本情况报省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办公室。

3、2002年8月底以前,各市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分别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限期整改的要坚决限期整改,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所有治理整顿措施,要明确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及地质勘查单位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和勘查;对新办矿点,要严格执行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并从严审批。

4、从2002年9月份开始,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方案另行印发)。凡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责令继续整顿,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四季度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

(五)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信息报送。各市、县(市、区)、乡(镇)、各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治理整顿办公室,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半月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联系人:邱  平  胡方敏    电话:5908848    5907962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工商管理局 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贸  安全生产  矿山  整治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字:刘霞    校对:邱平    共印300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     

去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大部分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搞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要求,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对遏制本地区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的整治工作至今尚未开展起来。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买。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2001年,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9起、死亡214人,同比分别增加5起和96人,上升幅度较大。尤其是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河南洛宁金圹“11.1”氰化钠泄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严加整顿,对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我国非煤矿山点多面广,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去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认真深入地开展好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

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要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向前推进;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关;对于取缔或关闭的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绝不能死灰复燃。     

二、要突出重点,依法进行整治

2002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小金矿、采石场、稀有贵重金属矿山;重点部位包括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总的工作目标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遏制住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

各地区要严格依照《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凡不具备下列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虽履行了环评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矿山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爆破器材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矿山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二)具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和胜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职工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安全工具;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矿山有合理的地面、井下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泻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风量、风质和风速满足井下作业场所的需要;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四)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和岩柱;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穿过断层破碎带的主要巷道有可靠的支护措施。

三、要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应当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技术进步、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基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立足治本,做到标本兼治,通过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为此,各地区应在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在整治过程中不断完善方案。

各地区要注意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要大力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力度,杜绝无证上岗和盲目操作甚至冒险蛮干的现象。

四、要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整治工作方案,做到:

(一)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有关部门要暂停供应电力、爆破器材、氯化钠等动力和原材料。

(二)对整治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决定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尚未用完的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危险物品,统一交由矿山主管部门集中封存保管。

(三)严格审批登记程序,把好矿山开采的市场准入关。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产;拒不停产的,通知有关部门不再提供动力、原材料,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发证关、签字关。对于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整治不力,出现死灰复燃和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要坚持标准,认真搞好验收

各地区的整治验收工作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查。验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验收人员由行政执法人员、安全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并经过验收前的集中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确保验收效果。

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原则上仍按去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步骤进行,各地可结合各自情况作相应调整。考虑到各地的进度情况不同,整治验收工作由原安排的2002年第三季度推迟到2002年第四季度进行。对目前已完成整治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也可提前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整治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工作组内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对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须由验收人员和乡、县、市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并经省级整治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工作开展督查和重点抽查。

各地区要加强对验收后的复查工作,防止反弹。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矿业开采秩序的稳定好转,从本质上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安全整治  意见                                         

抄送:国家经贸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4月8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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