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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5〕12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11-04【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5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关怀,有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308号)要求,现对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

各乡镇(街区)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三查三保”活动,组织人员对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现状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摸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重点对其住房情况、生活情况、伤病残情况(含患心理、精神疾病)、日常管理分包情况和现实思想状况等进行梳理确认,于1028日前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落实供养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要切实把关注五保对象的心理健康问题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一是要加大对乡镇(街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的督导力度,每年对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不少于2次督查,促进工作落实。二是要认真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邓政办〔200870号)要求,切实做好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三是各乡镇(街区)要切实履行对五保对象的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及分管民政工作领导要做到每月不少于4次到敬老院了解集中入住对象的生活需求和心理状况,包村干部要做到每月不少于4次到所包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居住地了解他们的生活需求和心理状况,定期检查《五保供养协议》的落实情况并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监护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四是村组干部要经常到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家里走访慰问,每周到五保对象家中看望一次;五保对象有困难需要帮助时,应及时到场解决;五保对象患病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街区)民政所并负责照料;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五保对象必须有人送粮、送油等生活用品上门,生活不能自理的帮其煮饭喂饭;不定期同五保对象交心谈心,在精神上给予抚慰。

三、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

各乡镇(街区)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五保对象的精神关爱与帮助,转变观念,改进方式,把五保对象特别是有一定心理健康问题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心理疏导、抚慰,作为关注的重点。同时,指导村委会履行好职责,落实好“照、护、协、改”,动员群众帮助照顾五保对象,促进邻里互助,形成关爱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敬老院建设,提高集中供养率

各乡镇(街区)要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加强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完善集中供养各项功能,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集中供养,尽量减少分散供养的比例。

五、积极推进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结合我省正在推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和农村留守老人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针对农村老年人关爱保护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敬老工作。同时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尤其是对有接收五保对象供养的爱心服务机构要整合各项政策资源,在土地划拨、税费减免、床位补贴等方面予以扶持,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管理服务水平。

六、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各乡镇(街区)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有关工作要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各级责任,责任到人,制定具体措施。同时要加大对乡镇(街区)、村委会对五保对象履行监管责任的督导力度,特别要随时掌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状况和给予他们人文关怀和及时心理疏导,使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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