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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1-18【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4


 

邓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在下列投资额度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费用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建设前期对相关部门所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三)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四)对建设单位所报项目竣工结(决)工程造价审核;

(五)其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用市级财政或政府性融资支付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公路桥梁、水利建设等项目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

(一)实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将拟实施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资金额度等)报市政府研究批复;

(二)市政府研究批复后的建设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原则上预算额度不应超过报送的投资额度;

(三)所有建设项目,需经市政府领导(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方可履行评审程序;

(四)评审结论实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将拟出具的评审报告以简报(或信息)形式报送市政府。

(五)项目评审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中央、省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和市年初预算安排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根据主管副市长审定意见及项目建设需要,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有关建设项目指标后,向所属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文件资料进行评审;

(三)对上级财政部门已经评审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条 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拟招标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查所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财政部门审查,经审核后拨付建设资金。

(二)凡已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审查的,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有关部门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竣工决(结)算审查工作程序

(一)经预算评审后的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审查资料,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查;

(二)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结论批复后,扣除质保金并拨付剩余资金;

(三)所有招标项目需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工程完工决算资料需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否则不予评审,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

(四)未经预算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一律不予结(决)算核,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类项目

(一)商品、日常办公设施及常用易耗易损市政设施的购置,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二)大型设备的购置,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审查资料,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组织审查后,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在报送审批部门的同时,报送财政部门。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的评审程序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拟定费用报告,出具依据、费用标准及协议价格,报市政府审批;

(二)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项目前期费用依据标准及市场实际进行审核,确定最高限价,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临时性工作的评审程序

(一)牵头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待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完成工程量、项目实施标准、造价来源等);

(二)实施单位核实上报工程量(签章确认);

(三)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依据项目实施标准,对单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数量主要依据相关单位上报核实数据,可随机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抽检复核,若发现工程量失实,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相关单位,待重新核实后再予评审。

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房屋征收的评审程序

(一)土地收储项目在土地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书签订后,进行补偿费用评审测算程序,土地部门对报送的征地数量、地类性质负责;财政部门所属的评审机构依据征地区片价进行补偿金额的测算,并随机对收储内容进行复核;

(二)对中心城区土地收储的地面附属物补偿费用,结合我市相关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费用测算;对需据实补偿地面附属物的,由所在乡镇街区据实登记地面附属物内容,并由乡镇街区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依据同期迁移(补助)标准进行费用测算,并随机对地面附属物内容进行复核。

(三)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的结构、数量等内容登记确认,并依据相关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费用测算,房屋征收部门对报送的征收房屋登记表册及费用测算内容负责,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依据征收标准进行部分单价复核,并随机对征收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在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评审内容原则上确定评审完成的时限为: 500万元以内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500-5000万元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5000-10000万元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10000万元以上的,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大型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邓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邓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邓政办〔200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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