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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1-22【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111

 

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邓发〔201415号),设立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职责。

2.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职责。

3.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职责。

4.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职责。

5.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职责。

6.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初审职责。

7.取消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初审职责。

8.取消工艺美术大师认定职责,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9.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职责。

(三)整合划转的职责

1.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煤炭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整体划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2.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强化信息化对经济社会的带动作用;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3.加强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有关新兴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4.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措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措施,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二)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三)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军工行业的管理,协调两属企业与地方的关系,负责与央企的战略合作及民爆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 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指导行业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和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 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工作;落实上级制定的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事项;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负责软课题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

(三)规划和产业政策科(对外合作交流科)

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准入管理。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四)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五)中小企业服务科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办法和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

(六)消费品工业科(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盐、糖精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市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七)装备工业和原材料工业科

承担全市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市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八)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科(软件服务和产业融合科)

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年度计划、规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推进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承担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及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九)国防工业办公室(企业和两属企业办公室)

贯彻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市军工行业的管理;协调驻邓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负责与央企的战略合作工作。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企业改制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减负增效工作;组织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整个工业系统及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及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主管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并指导其日常工作。

(十)信访科

负责工信系统的信访稳定及下岗职工工作服务站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委机关和系统内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及信访工作;受理纪检、监察方面的控告、申诉、来信、来访和举报;审理属工信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案件。

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委党委决议;催办、查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全市企业党组织宣传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工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负责工信系统的武装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负责单位及企业的人事劳资、离退休工作;贯彻落实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信系统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等;承担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主任1名、国防工业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股级领导职数12名。

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五、其他事项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市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4.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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