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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1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2-15【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24

 

 

 

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邓州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职责

2.1.1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邓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一)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四)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五)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2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市卫计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八)市商务局:负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发生的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救援调配供应。

(九)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畜产品养殖环节、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十一)市粮食局:参与粮油质量问题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市教体局:负责协助卫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市盐业局:负责对盐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级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有关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控制、处理因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十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构成行政违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十七)市交通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必需的交通运力保障。

(十八)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3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其职责

2.3.1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分管副职担任。办公室人员、场地、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投入应急工作。

2.3.2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中心部署的各项任务,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六)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七)完成市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4.1 本预案启动后,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发地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事发地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监察局和市民政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及事发地政府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卫计委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九)环境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水利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团市委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四)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食物中毒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一)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乡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综合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

(四)应由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案件实行转办制度,根据监管环节将《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转送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道、媒体披露、消费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等涉及有关乡镇(街、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乡镇(街、区)发出《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核(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督)查要求,应当明确核(督)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邓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核(督)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乡镇(街、区)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四)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食物中毒事故。

3.3.3 报告方式

乡镇(街、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4 责任报告单位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三)参与救治的医疗救护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畜牧局、教体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三)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三)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乡镇(街、区)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卫生院、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赶往事故现场。

4.2.3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 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 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市畜牧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畜产品养殖、屠宰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食药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涉嫌食品。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商标、广告有关的方面调查处理。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处理。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根据开设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相关险种,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有关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缓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的通讯畅通。

6.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6.2.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4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应急指挥中心批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及时足额到位。应急指挥中心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正确消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 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参照本预案指导市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和各乡镇(街、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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