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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2016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70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为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27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有的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
财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准确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