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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4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4-2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422

 

 

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精准救助,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以精准救助为目标,按照2016年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复核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坚决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兜底保障的职能作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三、认定条件

(一)资格条件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016年度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00/年。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持有居民户口难以区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申请家庭,可以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

将城乡居民的家庭收入分为六大类:

1.外出务工收入: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外出务工人员,依据邓州市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每月平均30天每天约43元,外出务工按每月出勤20天,则月收入按860元计算;

2.受人雇佣驾驶大小客货车收入:对受人雇佣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邓州市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计算;

3.做小生意收入:对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邓州市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计算;

4.土地生产经营收入:对耕种土地年收入按照每亩地600元计算,对有土地出租的按土地租赁价格计算;

5.果木种植和牲畜家禽养殖收入:对家庭种植果树林木、养殖的牛马猪羊等按市场价值的40%计算(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人员收入:月收入约按433元(邓州市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30天×10个工作日)计算。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扶助金;

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救助财物;

6.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十种不应该享受低保的特定类型对象:

1.家庭有多个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2.家中有注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如有商业门面、店铺、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诊所,从事手工艺、车辆维修、种植养殖大户等),或在企业、公司拥有股份的,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3.家中有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工作人员或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的;

4.家中拥有运输车辆或乘用车辆、大型农机具,高档家具、名贵宠物、钢琴、40吋以上大屏幕电视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的;

5.家庭成员佩戴金银、玉器首饰,经常出入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等场所酗酒、赌博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家中饲养有5头(只)以上牛马猪羊的;

7.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家有两套以上住房、有房屋出租的;

8.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9.无特殊情况连续六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10.已享受五保、孤儿待遇的。

四、认定程序

(一)成立组织(427-430日)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是城乡低保认定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所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等为成员的城乡低保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信访稳定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的低保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3.各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准确登记、核算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负责低保对象评定的公开公示工作。

(二)申请(54-58日)

凡符合我市城乡低保申请条件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的委托,村(居)委会也可代其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及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3.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审核(59-526日)

1.入户调查(59-515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的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采取入户查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财产状况及家庭收入等内容,并做好调查记录、归档保存。实行入户调查责任制,入户率要达到100%,“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民主评议(516-518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的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征求意见。民主评议由乡镇街区低保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民政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委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参加,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把本村(单位)困难家庭对照低保认定条件利用倒排队方式评选出来,形成初审意见。因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重新组织人员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3.公示上报(519-526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对审核通过的对象,在所在地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审核通过对象的纸质版、电子版档案材料按照规定格式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527-610日)

市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平台,利用财政、人社、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信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上报的低保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不合格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对结束后,市民政部门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中发现有3户及以上不符合条件的村,不予审批,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组织人员重新评定。对拟批准为低保对象的家庭,在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监督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市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对未公示或未按规定格式公示、档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对批准的低保对象,乡镇(街区)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要在明显位置进行永久性公示,同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将享受人员名单进行长期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机制

一是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制度,将公示工作贯穿于低保审核审批的整个过程,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要制作统一的低保公示栏,将低保政策、保障标准、申请流程、保障对象主要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建立“近亲属”备案制度。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委托经办机构)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进行登记备案。市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备案人员逐一入户调查,低保公示时也应当注明备案信息,从根源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问题。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通过动态复核及时掌握低保户情况,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做好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邓州市2016年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督导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街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本方案,熟练掌握政策;要足额配套低保认定过程中开展入户调查、表册打印等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规范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城乡低保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以下六条规定:

(一)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均分低保金。

(三)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禁未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和未经村(居)委会(委托经办机构)公示,直接将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严禁受理、审核、审批低保救助时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严禁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反映强烈,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追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严肃处理:

(一)对在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优亲厚友、隐瞒不报以及截留、贪污、挪用救助金和虚报冒领、骗取救助金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人员和单位,特别是对在低保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对工作欺上瞒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责任追究,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一年内发生一起城乡低保案(事)件的村(委托经办机构)实行整村(单位)整改,对一年内发生两起城乡低保案(事)件的乡镇(街区)一律实行整乡镇(街区)整改。

(四)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或借调整工作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对骗取城乡低保的行为要通过电视台、网络媒体及时予以披露,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凡失信人员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

 

附件:邓州市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邓州市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岁秀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全虎(市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

    乔士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许平安(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杜 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尹岭峰(市审计局副局长)

    郝 雷(市民政局党组成员、低保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许平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郝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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