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邓州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2日
邓州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排查老旧建筑安全隐患,强化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强化安全隐患整治和责任追究,强化各级政府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落实。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检查无死角,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老旧建筑垮塌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
全市城镇老旧建筑。主要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公共建筑、老旧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房屋。
三、排查内容
(一)老旧建筑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停用或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老旧建筑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查看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三)老旧建筑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查看老旧建筑日常安全排查记录、隐患治理等情况。
(四)房屋安全应急抢修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7日—5月10日)。各乡镇街区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召开会议、张贴宣传单、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老旧建筑安全排查的重要意义,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维护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发动群众自觉查隐患、除险情、保安全。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7月31日)。各乡镇街区办事处组织本辖区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阶段,要建立排查台账,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隐患整治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督查整改阶段(8月1日—9月25日)。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街区、各单位上报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已经影响安全使用的房屋,各乡镇街区要通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26日—10月10日)。检查结束后,各乡镇街区要针对实际情况完善老旧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台账,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迎接省住建厅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房屋安全意识。房屋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部门要站在为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安全无小事,处处须谨慎。认真负责地抓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扎实细致地做好本辖区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为了加强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贺迎为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王秀群、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国伟、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肖宗全、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好本辖区的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三)明确责任,细化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中心是市政府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安全方面的管理职能。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按照房屋安全属地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区要按照《邓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要求,认真抓好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各乡镇街区、社区居委会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暂时无法拆除的,要撤出人员,妥善落实防护措施,避免房屋倒塌危及周边安全,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危险的房屋,要上报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处置安全隐患。
成规模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细致地排查老旧建筑。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街区办事处。
(四)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各乡镇街区要依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建质质函〔2015〕70号)要求,结合本辖区建筑特点,制定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方案,开展全覆盖的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按照《邓州市房屋安全普查表》,全面建立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切实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摸清老旧建筑底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清单,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产权,使用状况及存在安全隐患部位、程度等情况登记清楚,为隐患整治提供详尽的依据。
(五)加强监督,确保整改到位。坚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同步进行。各乡镇街区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加强跟踪监管,明确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探索建立房屋安全应急维修资金储备制度,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大城镇老旧建筑维护和改造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治到位。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需要进行停用、拆除的危险房屋,其产权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本地保障性住房房源中予以优先安排。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排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区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社区、街道、房屋管理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房屋安全应急抢修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上报。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期间,各乡镇街区要及时总结分析排查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各乡镇街区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排查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报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5日前将本辖区2016年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汇总表、老旧建筑安全整治工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邓州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
3.邓州市房屋安全普查表
4.2016年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汇总表(截至9月25日)
5.2016年老旧建筑安全整治工作汇总表(截至9月25日)
附件1
邓州市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贺 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秀群(市政府党组成员)
张国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宗全(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
成 员:夏 静(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李全省(市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吴 协(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志伟(市教体局党组成员、武装部长)
文 宁(市卫生局武装部长)
程荣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定克 (市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
王爱云(市工信局副局长)
史建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彦鹏(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赵 恩(市水利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区分管房屋安全工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李全省兼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杨耀学 电话:62368680
电子信箱:yangyaoxue1970@163.com
附件2
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
填报单位: |
(盖章)
| ||
相关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
|
| ||
牵头单位 |
| ||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单位负责人 |
|
座机 |
|
手机 |
| ||
具体工作 负责人 |
|
座机 |
|
手机 |
| ||
传真 |
|
附件3
邓州市房屋安全普查表
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代码 |
|
|
|
|
|
|
|
|
|
|
|
|||||||
房屋名称 |
|
||||||||||||||||||
房屋坐落 |
|
||||||||||||||||||
建筑面积(㎡) |
|
层 数 (地上/地下) |
∕ |
户数 |
|
建成年份 |
|
||||||||||||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 |
|
||||||||||||||||||
房屋管理人 姓 名 |
|
房屋管理人办公电话、手机 |
|
||||||||||||||||
设计和施工 资 料 |
□齐全 □基本齐全 □无 |
||||||||||||||||||
管理模式 |
□专业化企业进驻 □后勤式 □社区介入 □业主自治 |
||||||||||||||||||
使用功能 |
□住宅 □办公 □商业 □宾馆 □学校 □医院 □工业 □其他 |
||||||||||||||||||
结构类型 |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钢结构 □其它 |
||||||||||||||||||
楼盖类型 |
□现浇板 □预制板 □现浇、预制板混用 □木结构 □钢结构 □其它 |
||||||||||||||||||
屋面类型 |
□预制板平屋面 □现浇板平屋面 □现浇板坡屋面 □有檩系坡屋面 □其它 |
||||||||||||||||||
|
建设性质 |
□国有 □国有自建 □集体自建 □集体公建 |
|||||||||||||||||
产权信息 |
|||||||||||||||||||
房屋性质 |
□保障性住房屋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户 □商品住户 □其它 |
产权办理 |
□有 □无 |
||||||||||||||||
已办证房屋套数 |
套 |
已办证房屋面积 |
㎡ |
||||||||||||||||
现场调查 |
|||||||||||||||||||
地基基础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上部承重结构 |
梁 |
□钢筋混凝土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木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钢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柱 |
□钢筋混凝土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木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钢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砖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上部承重结构 |
承重墙 |
□砖(砌块)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混凝土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楼盖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屋盖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构造连接、支撑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围护结构 |
围护分隔墙体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门窗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外挂物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玻璃幕墙 |
□正常 □轻微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
||||||||||||||||||
历史使用 |
结构拆改 |
□无拆改 □一般拆改 □严重拆改 |
|||||||||||||||||
加层改造 |
□无加层 □加一层 □加二层 □加三层及以上 |
||||||||||||||||||
修缮加固 |
□无 □质量原因 □灾害原因 □使用功能原因 □ 其它 |
||||||||||||||||||
历史灾害 |
□正常使用 □火灾 □风灾 □雪灾 □水灾 □地质 □其它 |
||||||||||||||||||
使用功能变更 |
□无 □住宅变非住宅 □非住宅变住宅 |
||||||||||||||||||
房屋安全等级初步评价 |
|||||||||||||||||||
I类 完好房 |
|
II类 基本完好房 |
|
III类 一般损坏房 |
|
IV类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 |
|
||||||||||||
普查人 |
|
普查时间 |
|
||||||||||||||||
负责人 |
|
||||||||||||||||||
|
注:I 类:房屋结构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油漆粉刷色泽略旧;
II 类:房屋结构基本完好,部分墙体装修剥落;
III类:房屋结构少量损坏,基本满足正常使用,但须修缮;
IV 类: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附件4
2016年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汇总表(截至9月25日)
报送乡镇(街、区): (盖章) |
|
|
|
|
|
填报人: |
|
|
|
填报日期: |
| |||||||
排查房屋类型 |
排查情况 | |||||||||||||||||
排查房屋数量 |
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数量 |
经鉴定确认危险房屋数量 |
经排查后尚待鉴定的疑似危险房屋数量 |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危险 程度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
住宅 |
商品房 |
|
|
|
|
|
|
|
|
C级 |
|
|
|
|
|
|
|
|
D级 |
|
|
|
| ||||||||||||||
直管公房 |
|
|
|
|
|
|
|
|
C级 |
|
|
|
|
|
|
|
| |
D级 |
|
|
|
| ||||||||||||||
单位自管公房 |
|
|
|
|
|
|
|
|
C级 |
|
|
|
|
|
|
|
| |
D级 |
|
|
|
| ||||||||||||||
其他性质房屋 |
|
|
|
|
|
|
|
|
C级 |
|
|
|
|
|
|
|
| |
D级 |
|
|
|
| ||||||||||||||
公共建筑 |
|
|
|
|
|
|
|
|
C级 |
|
|
|
|
|
|
|
| |
D级 |
|
| ||||||||||||||||
其他 |
|
|
|
|
|
|
|
|
C级 |
|
|
|
|
|
|
|
| |
D级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如排查中遇有表中未涉及或性质难以界定的房屋,可在“排查房屋类型”的“其他”栏中自行添加,并注明情况,各种房屋类型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 ||||||||||||||||||
2.户数无法精确统计的,可大致估算。成套的填写套数,不成套的填写间数。 | ||||||||||||||||||
3.表中“危险程度 ”C级、D级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
附件5
2016年老旧建筑安全整治工作汇总表(截至9月25日)
报送乡镇(街、区): (盖章) |
|
|
|
|
|
填报人: |
|
|
填报日期: |
|
||||||||
房屋类型 |
已整改情况 |
未整改情况 |
||||||||||||||||
整改加固房屋数量 |
迁出或进行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数量 |
需整改加固房屋数量 |
需要进行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数量 |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套(间)数 |
户数(户) |
|||
住宅 |
商品房 |
|
|
|
|
|
|
|
|
|
|
|
|
|
|
|
|
|
直管 公房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自管公房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性质房屋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注:1.如遇有表中未涉及或性质难以界定的房屋,可在“房屋类型”的“其他”栏中自行添加(与排查工作汇总表一致),各种房屋类型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
||||||||||||||||||
2.户数无法精确统计的,可大致估算。成套的填写套数,不成套的填写间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