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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70号关于印发邓州市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0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7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3日

 

邓州市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化率,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居住,本着“政府推动、群众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民进城所购的房屋,是指首次在邓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依法批准(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不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及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房管中心负责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相关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市财政、公安、地税、审计、相关乡镇街区等部门协助做好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及申请补贴的审核落实等工作。教育、人社、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好进城购房农民的相关权益,各乡镇街区要加大农民进城购房的宣传发动,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居住,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首次在市区购房的农民,可以享受市财政一定数额的补贴。

第六条  对首次在市区购房的农民给予所缴契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 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第九条 农民进城购房后,可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市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条  领取财政补贴后办理退房手续的,必须全额退回补贴资金,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首次在市区购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可以享受市财政每平方米100元、每套房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同时享受所缴契税款全额补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

3、在邓州市城区购房的已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首套房证明、完税证明等。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1、购房的农民持已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首套房证明、完税证明到市房管中心领取申请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审批表。

2、市房管中心审核汇总,定期牵头召开由财政、地税、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市政府网站、房管信息网公示7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3、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房管中心按前述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转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发放补贴。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房管中心转交材料,直接将各类补贴金额打入进城购房农民个人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严肃查处以下套取、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凡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通报全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产业集聚区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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