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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76号关于印发邓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0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7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邓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7月15日

 

邓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6年7月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环境风险和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邓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邓州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街区办事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及其引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害。

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区域实施监控,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测、分析、预测、预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建立重污染天气及其引发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完善大气污染应急监测网络,采用科学合理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处置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确保科学决策,科学处置。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邓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含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控制,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责任成员单位有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农业局、工信委、发改委、气象局、财政局、卫计委、教体局、文广新局、电业局、监察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为:建立和完善重邓州市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邓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决策、指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建立政府与各部门之间的应急响应联动体系。

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与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传达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综合协调督导各有关应急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应急减排、监督检查等工作措施;接收上级部门应急命令、指示及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有关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处置情况报告,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议;开展应急人员培训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3 应急处置组职责

应急处置组是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和执行应急应对、应急处置措施机构,由政府相关责任成员单位组成,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应对工作措施和应急污染减排措施。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气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全市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责任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应急工作的评价,对重污染天气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5  应急监测组职责

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应急监测组根据掌握资料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做出迅速响应,在最短时间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完成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和大气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由市环保局向有关业务部门请求支持。

2.6 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成员单位职责

(1)环保部门: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辖区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等信息,提出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拟定应急应对处置方案,落实涉气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查处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2)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行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违规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不规范施工行为。

(3)城管部门:负责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减排控制措施,查处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落叶等产生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

(4)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无标车、黄标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车辆及禁行区、限行区域内违规行驶的货车、工程车等,协助其他政府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停止审批或通知停办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

(5)交通部门:负责落实主要交通干线道路扬尘污染减排措施,查处产生道路扬尘的土方作业行为,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营运车辆和无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油罐车采取停运措施。

(6)商务部门:负责商品煤煤质监管,落实禁止使用的高灰分、高硫分煤减排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单位实施停止经营措施。

(7)农业部门:负责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8)工信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及限产监督。

(9)发改部门:负责监督燃煤企业必须使用含硫率低于0.7%的优质低硫煤炭。

(10)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测预警,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应对处置工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财政部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过程所需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2)消防部门:参与重污染天气时段发生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对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加强日常特殊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12)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13)广播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处置措施的宣传报道和污染防护知识的普及。

(14)教育部门 :组织、协调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的应急知识培训教育,执行督导重污染天气停课措施。

(15)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16)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落实辖区有关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17)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应急责任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预警、早预防、早应对、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大气环境质量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责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部门负责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

3.3  预防与整治措施

(1)环保部门加强对涉气排污企业的巡查力度,严查超标排污,非法排污,恶意排污行为;

(2)交管部门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的监督力度;

(3)住建部门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的控制措施;

(4)城管部门加大城市道路扬尘清理和洒水降尘频次。

3.4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采用“蓝、黄、橙、红”颜色表述。

(1)Ⅳ级预警(蓝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程序

3.5.1 预警发布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当达到预警条件时,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和时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急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发布进入预警状态与级别,宣布执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原则上,Ⅰ级预警(红色)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5.2 预警解除或降低级别

上述引起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条件消除和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解除预警或降低预警级别条件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或降低预警级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详细说明重污染天气的控制和应急应对处置情况,并提出申请结束预警或降低预警级别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结束条件决定结束预警或降低预警级别。预警结束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方式用新闻媒体、网络或会议的方式进行。

3.6  预警措施

(1)Ⅳ级、Ⅲ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易感人群做好防护,并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Ⅱ级、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Ⅳ级、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段、范围、强度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各应急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  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对出现比较严重的重污染天气情况,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省级应急指挥部门报告。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事发地政府应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已经启动Ⅰ级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响应措施。

4.2  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或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或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监督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消减20%以上,监督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实现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防止施工扬尘污染。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管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监督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监督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监督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对未建脱硝设施的机组实施限产,加大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市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必须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业物秸秆露天焚烧。城管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监督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4 Ⅰ级响应措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市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4)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5)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启动省级预警响应时,如果我市处于事发区域或其周边,市政府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关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分为初报、续保、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应急终止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重污染天气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AQI值已降至预警限值以下,重污染天气状况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应急应对减排处置措施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重污染天气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4.3.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成员单位提出,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

(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各应急响应责任成员单位及所属应急救援处置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环保部门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重污染天气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应急应对减排处置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组织应急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应包括造成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与分析、预警应急响应过程评价、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总结报告、重污染天气危害调查。各责任成员单位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救援处置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重污染天气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涉气、化工等企业的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应对、污染减排等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保障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政府审批后执行。日常动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畅通,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4  其他保障

6.4.1  医疗保障

应急响应过程中如出现人员健康受到伤害,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防护、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要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防护知识,落实新制定的应急响应污染减排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7.3  预案的签署、解释和修订

随着国家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措施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修订后30日内报原预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本预案由邓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签署,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报河南省环保厅备案。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改和完善,

7.4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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