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6〕9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精神,在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下称《中介服务清单》),目前,市政府各部门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43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
市编办要在此通知印发后20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邓州市机构编制网公开《中介服务清单》,各部门同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包含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等。
二、严格清单执行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优化服务流程
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动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等创新机制。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立中介服务窗口,积极与“四化双评”网上服务平台相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加强后续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6年9月8日
附 件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环境保护局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表)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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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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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项目建议书的评估 |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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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批评估。 |
5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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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初步设计,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评估。 |
7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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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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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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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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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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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评估。 |
13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仍需申请人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14 |
市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仍需申请人提供,但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5 |
市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仍需申请人提供,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6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仍需申请人提供,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7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8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仍需申请人提供,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19 |
市科技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实施) 第35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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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测 |
机动车检测审批 |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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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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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验收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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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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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林业局 |
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豫林办[2014]40号《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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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四款,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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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房产管理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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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房产管理中心 |
相应年限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证明 |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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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房产管理中心 |
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
二级以下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发》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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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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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房产管理中心 |
营业执照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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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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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房产管理中心 |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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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房产管理中心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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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城乡规划中心 |
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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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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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城乡规划中心 |
规划红线图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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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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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城乡规划中心 |
规划红线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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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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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城乡规划中心 |
规划红线图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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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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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城乡规划中心 |
规划红线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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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规划红线图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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