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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97号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30【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9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统筹落实燃煤锅炉“冬病夏治”工作措施,切实解决燃煤锅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提升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经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2016年9月—10月集中开展燃煤锅炉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大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力度,城区有条件使用天然气燃料的区域,必须拆除现有燃煤锅炉,改用燃气锅炉或使用清洁能源。

二、鼓励燃煤锅炉拆改。自行拆除燃煤锅炉或改造成电、天然气、燃油、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对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拆除的,凭环保验收资料每蒸吨奖励2万元;对在10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凭环保验收资料每蒸吨奖励1万元。   

三、严格燃煤锅炉运行要求。对暂时拆改有难度的,必须使用优质煤炭,坚决杜绝使用高硫份、高灰份、高油份的劣质煤炭。燃煤锅炉必须上马湿法除尘和双碱法脱硫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加强燃煤锅炉使用管理。在新的供热取暖季来临之前,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环保部门对锅炉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经监测达标的,方可准予正常营业,对拒不执行这一规定的,将由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予以查封,强制停业。

五、强化执法廉政监督。活动开展期间,市环保局将在门户网站公开活动开展情况,设立24小时监督电话(12369、0377-62192742),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照规定从严处理。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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