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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133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12-2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13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促进邓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邓政〔2000〕9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待遇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为:邓州市级由600元降低为300元;转出邓州市住院的参保患者由南阳市级1000元、省以内1200元降低为1000元,省级以外12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

(三)基金支付比例

邓州市级:一级医疗机构,在职88%;退休93%。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83%;退休88%。

邓州市以外、河南省级以内:由在职65%;退休70%提高为在职73%;退休78%。

河南省级以外:在职65%;退休70%。

(四)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10%。

(五)特殊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20%。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三) 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10%。

(四)特殊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2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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