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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7〕156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1-0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7〕15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均等化,加快建立和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提高全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实施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逐步形成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到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坚持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坚持分级诊疗制度与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能;坚持中西医并重,遵循中医发展规律,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2017年,所有的一级医疗机构均与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签定双向转诊协议书。到2018年,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建立以20—30种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规范,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逐步完善,以医疗、医保、价格为手段的综合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首诊普遍开展;到2020年,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次优化、责任明晰、功能明确、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模式初步形成,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市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最终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1.明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主要提供全市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市中医院承担全市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治未病、康复等医疗保健服务,开展急危重症、疑难杂症治疗研究,并形成优势和特色,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市妇幼保健院主要提供辖区内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妇科、产科、新生儿科、儿童疾病防治和康复干预等妇女儿童健康医疗服务;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准入前按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设置准入后按照二级医院提供服务;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做好结核病防治和精神病治管工作的同时,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市血管病研究所附属医院主要从事血管病研究治疗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2.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采取引进培养、在职培训和帮扶支援三种基本途径,实施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及分级诊疗下转患者接续治疗、康复医疗的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鼓励引导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定点帮扶乡镇卫生院,并抽调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工作,同时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符合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条件的市级医生到基层服务。制定市级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指导服务管理办法及坐诊补偿制度。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支持发展急诊、中医科、骨伤科、慢性病、社区康复、老年病等特色服务项目。

3.巩固完善基层机构运行新机制。继续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分配机制,加大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人员的倾斜力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减轻发展压力,增强改革动力,激发人才活力。落实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等医保支持政策和价格政策。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4.全面提升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以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专业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以及市外转诊率较高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建设。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开展。同时加强市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业、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市级公立医院与上级医院的紧密合作,建立完善以人才和资金为纽带的长效机制,共建特色专科或区域专病中心,全面提升全市综合医疗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大病不出市。

5.加快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卫生信息平台,发挥信息技术在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中的作用,推进与省卫生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畅通,拓展业务系统信息应用。加快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市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广泛开展网络会诊等业务。在完成市临床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心电图诊断、病理诊断和慢性病诊疗等信息化系统,到2020年,临床检验、影像诊断、心电图诊断和慢性病诊疗等共享局面全面建成。依托“互联网+健康邓州”平台,探索实施“互联网+分级诊疗”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同步能力和交流能力,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医生协作团队,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患者就医的科学引导。

(二)完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1.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度。以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以慢性病为突破口,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逐步建立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制度。2018年,选择20-30种慢性病、常见病作为突破口开展基层首诊,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20年全面实行。

2.开展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质扩面,建立责任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为签约对象提供主动、连续、综合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签约医生团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上级医院医师共同组成。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通过到基层多点执业参与签约服务。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的诊疗和管理为重点,以老年人、儿童、妇女和慢性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等为重点签约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提高签约服务覆盖率,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使城乡居民获得连续、综合、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完善医保门诊按人头付费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使责任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和医保基金的“守门人”。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采取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规范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每个家庭拥有1名签约服务的责任医生。

3.完善基层慢性病诊疗机制。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规范化诊疗和健康管理为切入点,以患者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组建二级医院的专科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医生工作团队,将二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治疗和康复紧密结合,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定位,加强团队协作,推进分级服务、分级管理。开展基层慢性病联合门诊和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试点工作,推行慢性病防治首席医生制。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方便已在上级医院就诊的慢性病患者就近、简便配药,减轻患者负担,引导慢性病患者向基层分流。

4.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发挥基本医保(含新农合,下同)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加快完善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明确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实行基层首诊的相关规定,促进患者有序就医。实施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上转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下转继续康复治疗的取消起付线;引导参保、参合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在基层首诊、向基层转诊。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转诊率纳入医保结算考核范围,使转诊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措施,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将日间手术费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和中医优势专科专病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医保报销等配套政策。

5.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我市特点合理制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配合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实施,利用价格政策促进网络医院、远程诊疗中心和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按照“统一部署、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建立健全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保持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适当差距,激励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三)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1.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按照“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序的双向转诊制度。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2家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单位要分工明确,加强协作,理清责权利关系,形成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二级综合、中医医院要与康复、护理等接续性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建立横向转诊关系。双向转诊的重点是在按规定上转患者的同时,促进上级医院尽可能将恢复期(康复期)患者下转。由二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2.规范双向转诊流程。各级医疗机构要确定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依据《邓州市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规范转诊流程,建立可追踪、可调控、可监管的双向转诊平台。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和下级医疗机构通过转诊平台将患者的诊治情况、病历资料等传送到相应医院,并负责联系转诊事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院的门诊与住院服务。患者需要后续治疗、康复治疗时,经转诊平台转下级医疗机构。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避免盲目转诊,保障医疗安全及服务连续性。

3.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合作意愿和群众需要,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模式,2018年,所有二级医院和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全面启动医共体建设,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长期稳定的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管理共同体,实现全市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4.完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上级医院要为下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转诊的患者优先提供接诊、检查、住院等服务,优先满足转诊所需的专家、专科门诊等预约号源。二级医院要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为转诊患者提供便捷优质服务,要逐步增加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预约号源,2018年,二级医疗机构预留号源占总源的比例不低于10%,转诊和预约挂号的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成立入院准备中心、检查预约中心、远程会诊中心等内设机构,负责向上转诊需要住院患者的住院预约、床位协调和特殊检查预约,开展日间手术,畅通下转渠道。对检查充分、诊断明确的患者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不再做重复检查。对适合向下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至下级医疗机构,并做好后续治疗交接工作。下级医疗机构要结合上级转诊医院的诊疗建议,根据病情制定适宜治疗方案。在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间建立起协助机制,完善治疗—康复—护理服务链,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各乡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级诊疗措施,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市、乡两级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卫计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能,加强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明确双向转诊标准和流程,指导相关学(协)会制定完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临床路径。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和绩效工资分配机制。物价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医改办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分级诊疗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通过工作调研、专项督导、深化评估等方式,确保分级诊疗制度落到实处。要认真总结经验,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市医改办要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要对建立分级诊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分级诊疗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合理、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同时,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积极性。

2017年12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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