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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7〕158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1-0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7〕158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2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重要职责和多项行政处罚职能。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增加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的行政职权。为此,根据豫政办〔2016〕231号文件精神,要提高对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担负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豫政办〔2016〕231号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执法力度不减弱。市粮食主管部门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力量,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战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队伍。

三、认真落实粮食执法专项业务经费和执法装备

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所需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执法工作需要。配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所需要的取证设备及执法车辆等,保障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在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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