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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35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4-04【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35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3日


邓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邓州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建设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定义和范畴: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统筹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整体规划的推进实施;负责年度规划制订。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初审和预验收管理机构,根据《邓州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初审,项目建设系统数据共享的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16号)、《邓州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市各政府投资信息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的建设内容。

(二)统一使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络资源和运行环境资源。根据《关于印发邓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办〔2017〕142号),今后审批全市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和数据中心,统一使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络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

第四章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审、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市财政部门依据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意见按规定采购。

第十一条 需要立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审把关基础上,通过市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结合我市财力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相关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通过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项目,需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追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未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及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数据共享情况进行对接、测试,如无数据共享建设将通报业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批复、招标需求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对系统是否实现与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数据共享进行评估,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认定为预验收不合格,业主单位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责令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可再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在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数据共享交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系统,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停用,信息系统停用前应做好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做好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备。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评价,各相关单位应予以工作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服从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协调下,逐步实现整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邓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审表


附  件

邓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负责人

机构性质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新建项目□

运行维护项目□

续建项目□

其他□

建设方式

自行开发建设□

工程外包□

其他□(附情况说明)

项目主要技术人员

姓名

专业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备注:提交预审表时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软硬件设备清

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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