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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100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9-10【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10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等精神,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我市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我市敬老院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敬老院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近年来,我市的乡镇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乡镇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敬老院建设管理取得较大成效。但乡镇之间发展不平衡,建设与管理之间不协调,保障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不适应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表现为我市部分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服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缺乏工作经费等现象。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敬老院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细化岗位职责,积极参与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全市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做到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保障良好,真正使乡镇敬老院成为特困供养人员安度晚年的幸福家园。

二、明确目标,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大改造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建标〔2017〕179号),各乡镇要着重解决敬老院“设施陈旧、规模小、环境差”等问题,加大对现有敬老院改造和建设力度,建设规模适度,满足辖区实际需要的交通便利、环境宜人、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乡镇敬老院。敬老院建设要以规划为统领,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更不准私搭乱建,严禁采钢瓦搭建活动板房,不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敬老院土地现状和用途。

(二)提升安全能力。各乡镇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改造敬老院安全消防设施,主要包括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应急呼叫系统、烟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食品安全和用电安全保护措施、无障碍设施等,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敬老院安全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入住供养对象安全知识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毒、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法人登记。各乡镇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敬老院法人资格,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

(四)配齐管理服务人员。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的人员配备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配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福利待遇。要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乡镇及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服务技能。

(五)保障管理经费。市政府根据敬老院规模和集中供养人数,将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日常办公经费按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700元列入市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予以足额解决,以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六)强化医疗保障。乡镇卫生院要在敬老院设卫生室,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常规药品等,并建立健全集中供养对象的健康档案。要确保集中供养对象的医疗得到有效保障。

(七)完善管理制度。各乡镇敬老院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各项日常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日常管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切实实施依章管院。建立健全以入住对象为主体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切实实行民主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细化院务管理、院民管理、环境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食堂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全面推进乡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形式。

(八)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合理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九)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形式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分失能、半失能和全自理三个档次,每月护理费分别按邓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10%、5%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敬老院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统筹使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乡镇(街道)主管、民政指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院务协商的运行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担负起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从加大投入、建章立制着手,科学制定方案措施,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乡镇及民政部门做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业务监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抓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机构编制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完成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落实敬老院管理和工作人员编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具体指导;

住建部门:要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对敬老院房屋院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要按程序报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保证敬老院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经费;

国土部门:要将乡镇敬老院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水利部门:要把敬老院饮水问题列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优待解决;

规划部门:要明确敬老院的建设标准,将其纳入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敬老院出入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范畴,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负责对敬老院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文化设施和体育健身器材;

卫计部门:要督促乡镇卫生院在敬老院设立医务点,开展健康体检和定期巡视;

电力部门:对敬老院的生活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落实用电优惠政策;

残联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快推进敬老院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敬老院残疾人员提供康复服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安监、人社、农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纳入市、乡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重点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各乡镇要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彻底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民政、督查、监察、财政、审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小组,加强对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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