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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120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0-0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12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方便群众就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96号)、河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豫民文〔2017〕17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救助政策做部分调整:

一、救助对象

扩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一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并纳入。

二、救助政策

(一)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1.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2.救助标准。按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二)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住院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是指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大病救助起付线参照大病保险起付线,并随之调整,目前按0.75万元执行。特困供养对象按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85%予以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加强经办服务衔接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保救助工程“一票制”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民政部门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基本医疗经办机构,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提供给基本医疗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程序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本通知自“一票制”费用结算信息平台运行之日起执行。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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