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8〕132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和《中共邓州市委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邓办〔2018〕29号)要求,我市紧紧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全市各类证明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经市政府研究论证,决定保留各类证明17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对保留的证明,要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要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对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开具。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提供服务,确保不因取消证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增加或调整证明的,要按照程序报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和调整。
附件: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8年10月30日
附 件
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符合规划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细则》第四十五条 |
市国土局 |
市城乡规划中心 |
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符合城乡规划 |
2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细则》第十四条 |
市国土局 |
医院、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 |
继承不动产 |
3 |
事故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附件 |
市税务局 |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 |
延期缴纳税款许可 |
4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第二款 |
市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收养登记 |
5 |
收养人报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出具 |
收养登记 |
6 |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 |
市民政局 |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
收养登记 |
7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 |
法律援助审核 |
8 |
木材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6条、《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第23条 |
市林业局 |
村(居)委会 |
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
9 |
保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曾任职单位 |
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 |
10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市公安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 |
11 |
同意出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市公安局 |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办理出境证件 |
12 |
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劳动仲裁 |
工伤认定 |
13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八十九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 |
市人社局、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局 |
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村委会、居委会 |
工伤认定、参保人员 |
14 |
亲属关系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 |
市人社局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
15 |
住房合法使用证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
工商部门 |
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具权的部门或单位 |
合法使用 |
16 |
气象证明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
市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
17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
市民宗局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