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8〕142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7日
邓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
为优化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和房屋交易办理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4号)和《中共邓州市委办公室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邓办〔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创新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新模式,着力破解不动产登记服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实现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高效便捷。整合窗口设置,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依托“一窗受理系统”,实行资料一次收取、数据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互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依法依规,保证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保证工作质量。全面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要求提供。
3.统筹安排,部门联动。不动产登记、房管、税务、大数据、财政、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梳理不动产交易登记事项清单,优化业务流程,统筹做好人员安排、窗口设置、数据共享交换等工作,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
4.信息共享,提升效能。以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强化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信息互通共享,推进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最大程度提升行政效能。
(三)改革目标。
通过推行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况下,对梳理确定的65项不动产交易登记事项,实现从受理申请到办结“只上一张网、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登记事项实现“网上申请、窗口核验”,同时提供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缴费等便民服务。
第二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存量数据整合和权籍调查,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的新模式,实现国土资源、房管、大数据、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完成不动产登记网上便民服务系统接入河南政务服务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等13项登记事项实现“网上申请、窗口核验”,更正登记等7项登记事项实现1小时办结。同时向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企业布设终端、延伸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就近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等4项登记事项。
第三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模式,一般业务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类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等53项登记事项实现“网上申请、窗口核验”,更正登记等7项登记事项实现1小时办结。全面实行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缴费等便民服务,并向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布设终端、延伸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就近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等4项登记事项。
第四阶段:2019年6月底前。对涉及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等过(立)户业务的,完成联动办理。
二、任务分工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等工作,研究制定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负责制定“一窗受理系统”信息共享标准等。12月底前完成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政务网与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系统”对接,为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和办理提供技术支持。
市房管中心:负责优化房屋交易办事流程,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移交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共用。
市税务局:负责配合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对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为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共享查询服务,负责提供身份信息、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等信息共享查询。
市工商局:提供信息共享查询服务,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离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材料、企业历年股权变化情况资料等信息共享查询。
市民政局: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查询服务。
水、电、气、暖、广电、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负责配合做好过(立)户联动办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综合窗口,规范服务标准。
1.设置综合受理窗口。以市国土局为主,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和“一窗受理系统”,建立邓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设立不动产交易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实施交易、税收、登记一体化受理,做到资料一次收取、数据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互用,实现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事项“最多跑一次”。
2.明确材料目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办理65项不动产交易登记事项的材料目录。
3.规范窗口服务标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办事流程、办结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在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
(1)办理流程(见附件1)。
(2)办结时间。不动产登记、税收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业务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房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易的政策性限制审核,并将交易确认信息推送系统;税务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审核,并将完税(免税)信息推送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非联办业务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抵押类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更正登记等7项登记事项实现1小时办结。
(3)收费标准和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规〔2016〕255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文件,住宅类不动产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4.强化服务环境建设。服务大厅内设置不动产业务咨询台,做好咨询服务、资料预审、业务分类等工作。强化非联办业务窗口、缴费窗口、发证窗口建设,增加自助服务设备。统一设置指路标识、单位标牌,统一岗位铭牌及胸卡。
(二)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1.优化联办业务流程。联办业务指不动产登记中涉及不动产交易和税收的登记业务,其办理流程为:
(1)受理申请。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事项询问、材料查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告知手续,并将受理信息录入“一窗受理系统”。
(2)并联办理。依据《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不动产登记一般业务7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交易和档案机构、税务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审核。
(3)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将登记结果及时推送,确保信息共享。
(4)证书发放。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政邮寄或现场领取。
(5)资料管理。纸质申请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管理,国土资源、房管、税务三部门共享互用。
2.优化非联办业务流程。非联办业务指不涉及不动产交易的登记业务。其办理流程为:
(1)受理申请。按照规定的材料目录,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履行事项询问、材料查验等职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告知手续。前置完税的登记业务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税务部门获取完税信息,非涉税登记业务直接进入审核程序。
(2)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将登记结果及时推送,确保信息共享。
(3)证书发放。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政邮寄或现场领取。
(4)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及审核材料进行保存管理。
(三)夯实数据基础,加强信息共享。
1.加快推进数据整合。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数据整合、汇交和补充权籍调查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建立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并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正常运行,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奠定数据基础。
2.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按时完成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信息实时共享的任务,为“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加快推进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尽快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
(四)强化“互联网+”,助推“一网通办”。
1.建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由市国土局负责建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全覆盖;完成我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便民服务系统接入河南政务服务网,实现不动产登记全省“一网通办”。
2.建设网上效能监管系统。全程跟踪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情况,构建“即时纠错、超时提醒、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效能监测体系。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最多跑一次”范围:
1.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
3.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4.申请人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5.政策性住房上市、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等需完成前置审核审批或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6.依法需要履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的;
7.申请人自愿选择到现场缴费和领取证书证明、不动产登记费财政票据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协同跟踪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贺迎任组长,副市长张栓誉任副组长,市国土局、房管中心、税务局、大数据中心、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局,专门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落实,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并建立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督导检查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多措并举,强化保障。市政府将权籍调查、数据整合等不动产交易登记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2.不动产交易登记“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附件1
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附件2
不动产交易登记“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时限 |
业务类型 |
办理方式 |
1 |
更正登记 |
马上办 (1小时 内办结) |
非联办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2 |
异议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3 |
异议注销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4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就近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 |
查封登记 |
窗口办理 | ||
6 |
换证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7 |
查询 |
全程网办、窗口办理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
限时办 |
联办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
就近办理、网上申请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时限 |
业务类型 |
办理方式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
限时办 |
联办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1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15 |
补证 |
限时办 |
非联办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16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
就近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17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18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19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20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
就近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21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22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23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时限 |
业务类型 |
办理方式 |
2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
限时办 |
非联办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2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
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2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31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完成) | ||
32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33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3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3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完成)、窗口办理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时限 |
业务类型 |
办理方式 |
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
限时办 |
非联办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
3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
网上申请(第一二阶段)、窗口办理 |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限时办 |
联办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4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4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4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登记合并)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44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限时办 |
非联办 |
窗口办理 |
45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
窗口办理 | ||
46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47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时限 |
业务类型 |
办理方式 |
4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限时办 |
非联办 |
窗口办理 |
4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窗口办理 | ||
5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窗口办理 | ||
5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窗口办理 | ||
5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窗口办理 | ||
5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力性质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5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时限 |
业务类型 |
办理方式 |
6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限时办 |
非联办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6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6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力转移)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6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6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
窗口办理、网上申请(第三阶段) | ||
65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窗口办理 |
备注:
1.以下情形不列入承诺办理时限:
(1)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的;(2)依法需要公告、实地查看、调查的;(3)存在涉及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限购等情形的;(4)存在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最多跑一次”范围:
(1)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2)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3)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的;(4)申请人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5)政策性住房上市、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等需完成前置审核审批或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6)依法需要履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的;(7)申请人自愿选择到现场缴费和领取证书证明、不动产登记费财政票据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