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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155号 邓州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规范化发放工作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2-2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155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规范化

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规范化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1日


邓州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规范化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文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确保特困人员护理照料费用足额发放,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特困和农村特困)。

二、发放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要分档制订,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按生活自理状况分为三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A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B类)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C类)。对A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执行,对B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执行,对C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执行,并随最低工资的上涨同步浮动。

三、发放程序

民政局按照乡镇上报的特困供养人数及自理能力鉴定结果足额拨付各乡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各乡镇要按照政策及时支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拨付至乡镇敬老院;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按照已签订的供养协议及鉴定的自理能力评定结果及时支付给其代养人;对分散供养中无代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明确一名村干部作为其代养人签订代养协议后,支付照料护理费至其代养人。由代养人签订供养协议的特困人员必须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和饮用水安全。对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要按“一事一议”的工作程序妥善解决,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四、发放要求

本年度的照料护理费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自2019年元月起,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

(一)按照市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各乡镇对分散特困供养贫困户中住房、医疗、安全饮水无保障和日常生活照料困难的对象动员其入住乡镇敬老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和安全饮水等问题,确保稳定脱贫。同时要加强敬老院的建设与安全管理,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各乡镇要积极与乡镇卫生院对接,签订养老机构健康服务协议,乡镇卫生院安排医护人员入驻敬老院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敬老院入住的重病患者要及时送至乡镇卫生院救治。

(二)各乡镇对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特困供养人员,要组织其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根据上报的结果及时办理护理费用增减手续;对特困人员代养人发生变化的,要重新明确代养人签订代养协议,及时上报民政局备案,向新签订的代养人支付照料护理费。对死亡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并按季度上报民政局予以终止供养待遇。死亡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代养协议中约定由代养人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火化的,由供养机构或代养人提供火化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民政局。民政局将一次性发放一年的供养金做为丧葬费,丧葬费用按当年的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三)各乡镇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签约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对无法继续履行代养能力及不履行代养义务的代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必须重新明确有履行代养能力的人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及时上报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向新确定的代养人支付护理照料费。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要强化特困人员识别、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杜绝违背政策、违反程序、扩大范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纪委监委、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民政、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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