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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1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2-2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157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随着城市迅速发展,我市天然气管网建设不断延伸,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点增多,后建工程、建(构)筑物占压和第三方施工以及地面碾压等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完善天然气管道地下施工审批制度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监管主体,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一)住建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燃气管线覆盖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的,在办理市政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前,要求施工方会同管道燃气企业,现场勘察核实施工区域的地下燃气管线,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附件1),未制定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办理市政破挖备案手续时,把施工现场燃气保护措施,保护协议等相关手续做为破挖备案的前置条件,否则不得备案。负责燃气管道附近施工现场巡查和检查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相关规定,在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盲目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发生泄漏事故的,予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处罚。对于未采取燃气管道保护的,破坏或占压燃气管道的施工方,下达停工通知书,没收其施工机具,直至抢修恢复供气,赔偿损失后,方可施工。

(三)管道燃气企业作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和规范,要完善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建局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批准的燃气工程作业,开始施工前,管道燃气企业要向施工单位指认地下燃气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指派专人在现场全程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同时,要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力量,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建设单位要向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查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天然气地下管道资料,在施工前要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管道安全保护方案。要严格执行管道竣工测量、档案移交等制度,及时将测量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住建局燃气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局提出施工作业申请,提供《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并在开工前7日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告知确认书》(附件2),要严格按照施工范围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下施工。对破坏和占压燃气设施造成的损失,进行整改和经济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发现存在地下管道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三、宣传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特别要发挥好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要求。管道燃气企业要对天然气管道设置永久性警示标识,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要加强对群众保护天然气管道的宣传教育,共同维护管道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1.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2.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告知确认书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1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燃气企业)

施工项目及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水平定向钻进管线铺设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为了保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确定施工方案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施工设计图,并且在施工期间如有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详细说明变更后的施工情况。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施工图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向甲方提供该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及相关燃气设施的图纸资料。并预约时间由乙方安全巡检人员会同甲方施工人员进行燃气管线及设施情况进行现场交底。甲方必须在乙方的指导下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实际位置进行人工现场开挖探测,进行管线的精确定位后再行施工。

第三条 甲方应在现场施工开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安排安全巡检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到达施工现场巡检,并对危及到燃气管线及相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进行重点环节监护。甲方未通知乙方,贸然施工造成燃气管线及设施损坏、漏气、发生事故的,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并用人工探挖方式勘定核实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控制范围,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在工地围挡上张贴安全宣传海报并做现场巡查工作。甲方应有效保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得破坏、损毁。

第五条 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并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志、标识的保护;乙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监护检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第六条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未经乙方许可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二)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驶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堆放建筑材料、工具等。

(三)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应提前人工挖探坑明确管线准确位置,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垂直净距应大于0.5米。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乙方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甲方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有权要求甲方暂停施工,督促其予以整改,以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乙方在现场监护及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施工负责人,由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若甲方拒绝接受, 由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损坏及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甲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乙方现场监护巡查人员并拨打抢修电话;乙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修人员到现场抢险,同时做好现场取证;因甲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若甲方拒绝赔偿, 乙方有权依法维权。

第十条 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的各类管线,管沟,窖井等地下隐蔽设施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间甲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修复相应的标志桩;若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附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内容甲、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自愿按本协议执行。

 方:                      :(燃气企业)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2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告知确认书

该地段地下敷设有天然气输配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燃气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请贵单位在施工时,按照告知的内容注意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若遇到其它情况,请及时与燃气公司联系:0377—83817777。

告知内容

管道位置

完整的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图纸资料。是 □   否 □

管道材质

钢制 □      PE □

埋设深度

准确的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埋深。是 □    否 □

管径

PE管:315□  200□  160□  110□  90□  63□

钢管:273□ 219□ 159□ 108□ 89□ 76□ 57□ 32□

工程名称

工程位置

工程内容

道路改造

基础探查

基坑开挖

建筑施工

穿越、顶管

其 他

施工工期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联系人

单位地址

移动/办公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联系人

单位地址

移动/办公电话

供气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控制范围示意及说明(可另外附图)

建设单位(盖章)

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签名:

供气单位(盖章)

签名:

说明: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留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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