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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20〕17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0-05-27【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邓州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目标任务。2020年底,建成占地面积200亩的市级公益性公墓一处。各乡镇(街区)至少建成1个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的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1年,实现市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公墓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边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20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200亩,每处农村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亩,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公墓。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要统一使用卧碑,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街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市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市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公墓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公墓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区)、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公墓。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公墓内,提高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乡镇(街区)、市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邓州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2020522


  

邓州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一、公墓建设数量

1、市级公益性公墓一座,占地不少于200亩。

2、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每座村级公益性公墓占地不少于5亩。

二、公墓建设标准

1、有统一式样的大门、围墙、门卫室。

2、墓碑安排摆放整齐。

3、公墓内主、次干道硬化,空地植花草、低矮树木和草坪。

4、防火设施配套完善。公共祭祀区设置环保祭祀台,满足祭祀需求。

5、规划建设专一停车区,公墓到主干道的连接道路硬化、绿化到位。

总体达到选址符合当地民俗,群众接受;整体布局协调,绿化美化亮化特点突出,外观效果优美;配套设施齐全,管理运行有序的要求。

三、墓穴建设标准

1、每个墓穴(含均摊、次干道、绿地面积)占地约3m2,每亩地规划约建设200个穴位。

2、墓穴0.4m2,长0.8m,宽0.5m;高0.6m。地下部分可用砖砌。

3、墓碑全部采用卧碑,碑横宽1m,高0.6m,厚0.05m,地上部分前低后高,倾斜度15度。

4、墓穴间距前后1.5m,左右0.8m。

5、墓志铭或使用者姓名由乡镇统一格式、统一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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