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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21〕5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1-25【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3日


邓州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2011年以来全市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成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机电井、泵站、塘堰(坝)、灌排渠道、输水管道、节水设施、农田输配电、生产桥、涵洞、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使其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要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确保管护工作精细化、常态化、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打造市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享共治共管格局。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实行市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市监管的管护体系。市政府对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同时,强化对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并督促各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与所在乡镇办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档案备份资料,彻底厘清产权归属。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办事处等,下同)承担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属地责任,要制定乡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由各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明确3-5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工作。同时,在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登记手续后,及时同管护实施主体(村级组织或新型经营主体等)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和目标。

未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的乡镇,可先成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站承担管护工作,待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成立后及时移交管护职责。

第六条  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未成立的暂由村党支部负责)承担各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使用和管护的直接责任,落实“井长责任制”,由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会长(或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负责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和管护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同时,每村应根据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数量,配备至少2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核,再报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七条  已规模流转的耕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负责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网邓州市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农田水利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做好日常管护,及时对发现的各类高压设施问题进行维修,确保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

第九条  乡、村两级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和维修职责,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村级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十条  根据高标准农田类别和建设时间,分类管理,精准管护,由村级管护员、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和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共同开展管护工作。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村级管护员、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和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均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由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负责维修,现场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报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村级管护员要经常性地对本村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巡查活动纳入监管,平时每月不少于2次,农忙时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过村级管护组织向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报修。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每半年向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报送1次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每年对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情况检查1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激励奖励依据。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新建项目要设立标准化公示牌,对农田水利特定工程设备(机电井、泵站等)的使用方法、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维修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每个机电井都要建立包含编号、设计指标、使用方法、运维记录在内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村级管护组织通过日常监管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工程设施问题。要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在1天内进行安排部署,其中一般性问题,要求3天内快速排除故障,解决到位;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7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复杂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确保1个月内落实解决。

第十四条  凡是在全市农田水利工程区域内进行修路、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并同施工涉及的各村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村级管护组织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区域内的设施不受损毁。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3元/亩的标准足额落实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农业农村、发改、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和各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要加强对管护、维修人员的培训指导,合理调配资源力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促进管护工作科学高效。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充分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在3元/亩的财政管护资金基础上,严格按照“财政拿一点、水费收一点”的办法统筹解决管护资金,设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维修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按政策依规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应纳入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维修专项账户,用于维修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除高压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检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每年度结余部分要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资金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予以补齐。同时,鼓励社会捐助、引入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拓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工程设施(特别是机电井等灌溉设施)承包给个人或第三方机构、“水费”也由其收取的,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要求其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管护,确保设施完好能用。并加强管理,按照季度对其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管护不到位的可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十七条  村级管护员补助由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维修专项账户支付,一名管护员管护耕地面积应处于2000亩-2500亩之间(最小管护面积不得小于1500亩),其中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含2000亩),每人每月2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150元。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加强村级管护员的管理,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核定工资并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加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虚支超支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故意破坏、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激励

第十九条  群众评价。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加大回访力度,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分会(或管护站)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激励奖励。市政府将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每年对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排名,对管护工作有力、设施保存良好的单位由市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共邓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邓农领办文〔202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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