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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22〕4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2-10-19【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9日


邓州市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调动我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奖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条 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坚持激励引导、加强保护、支持创新、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奖补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或个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奖补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奖补申请人。

第四条  奖补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补;

(二)获得发达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每件一次性奖补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专利每件一次性奖补1万元;获得多国及地区授权专利的,每件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及地区奖补并按最高标准奖补。已获得省级奖补的,邓州市不再重复奖补;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

(四)获得省级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

(五)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补。已获得省级奖补的,邓州市不再重复奖补;

(六)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七)获得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补;

(八)企业专利、高价值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奖补:

1.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奖补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融资额在2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奖补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4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奖补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年。

(九)推动企业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型企业基本实现“贯标”全覆盖,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达到2家,对通过“贯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本条所规定内容,已获得省级、南阳市级奖补的,邓州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专利权终止或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

(四)专利申请、授权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奖补的情形。

第六条  奖补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奖补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奖补,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八条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奖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奖补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奖补申报。

第九条  通过审核的奖补发放名单在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奖补。

第十条  邓州市知识产权奖补审核、发放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补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异议方、申报方。

第十一条 奖补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知识产权奖补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报奖补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缴,并取消五年内申报奖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奖补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奖补工作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邓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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