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4日
邓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企业力度,充分利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迸发,按照《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邓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以惠企便民高效为方向,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再造业务流程,优化审批机制,对企业信息和政策条件进行快速精准匹配,由企业上门申请转变为政府主动兑现,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在执行上抓深化,在落实上抓创新,在结果上抓实效,推动实现惠企政策“免申请、零跑腿、快兑现”,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推动政策红利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紧跟南阳市部署安排,2023年,优化1个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发布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2个清单,打造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3大基础模块,分批上线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形成“1+2+3+N”的“免申即享”服务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政策清单
各部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重点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筛选。原则上将政策清单分为三类:名单类、条件类、暂时难以数据化类。名单类为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的惠企政策;条件类为政策可数据化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的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对比分析,自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惠企政策。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将符合要求的政策及时纳入“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平台支撑
按照“端口整合、一门受理”的原则,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等基础模块的技术对接和支撑保障,推进实现平台与各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落实好省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实现市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尽快上线运行。政策执行部门对列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涉及的部门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明确禁止的,对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不得拒绝数据归集。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负责数据共享平台服务支撑保障,要及时归集各类数据,根据政策执行部门的业务需求,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业务流程
明确“免申即享”事项的适用情景、兑现条件和审核程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将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重新设计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符合情况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牵头单位: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编制办事指南
按照“一事项一指南”的原则,凡是平台录入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全部编制“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对于已上线的政策,负责人、文件依据、奖补时间、奖补金额等要素发生变化时,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调整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对于新上线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应在政策兑现前,在平台公布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确保“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公开到位,实现惠企服务精准高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大数据中心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政策落实
充分利用“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提升包联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惠企政策服务能力,市“万人助万企”联席办积极组织各部门开展“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宣传培训,确保所有包联企业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同时加大对惠企政策落实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地成效,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要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模式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政策执行部门要积极与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要结合“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积极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市财政局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做好平台建设资金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适应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监察制度。市审计局要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合规、合法、高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财政局、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要加强符合“免申即享”政策的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市级财力实际,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情况将惠企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大数据中心、科工信局、财政局牵头,税务局、人社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招商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政策梳理组、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牵头的平台支撑组、市科工信局牵头的政策落实组、市财政局牵头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内部防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对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全面梳理其他惠企政策要求,防止因政策兑现口径不一出现矛盾冲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三)加强督导问效。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办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广泛宣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知晓度,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附件:1.邓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
2.邓州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件1
邓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
按照省、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安排,为推动我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落地落实,现成立邓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绳应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侯子罡 市政府副市长
魏新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办、发展改革委、政务大数据中心、科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招商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工作落实台账,跟进各专项工作小组及专班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成效及有关工作建议。工作专班办公室下设4个专项工作小组,即政策梳理组、平台支撑组、督导落实组、资金监管组。
一、政策梳理组
组 长:孔合理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王 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联络员:段涵博 市发展改革委体改科科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任务:督促各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梳理形成名单类、条件类和暂时难以数据化类三类政策清单,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督促相关部门编制“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实现惠企服务精准。
二、平台支撑组
组 长:徐 栋 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主任
副组长:宋 宇 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王淑晖 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科长
主要职责任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建设,实现与各级各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尽快上线市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督促相关部门重塑业务流程,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优化业务流程,将“企业先报、政府再审”的被动服务模式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
三、督导落实组
组 长:赵 鹏 市科工信局局长
副组长:王爱云 市科工信局副局长
联络员:侯 鑫 市科工信局中小企业科科长
主要职责任务:充分利用“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提升包联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惠企政策服务能力,市“万人助万企”联席办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宣传培训,确保所有包联企业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同时加大对惠企政策落实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地成效,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
四、资金监管组
组 长:赵纯钢 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任 飞 市财政局副局长
联络员:贾国锋 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主要职责任务:结合预算管理实际,探索建立适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强化资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审核审批职责,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工作专班各专项工作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报送工作进展及工作成效情况。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专项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或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研究。
附件2
邓州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商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房。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受商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77-62121607 |
2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零。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0377-62195333 |
3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4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5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6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符合条件的二手车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392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7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8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财税〔2016〕36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财税〔2016〕36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9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10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2023年3月24日国常会决定;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1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含增值税收入)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12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13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3月1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南阳市0377-12366) |
14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司局函(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
0377-66050176 |
15 |
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工业企业的,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
工业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邓州市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财政局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涉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的通知》(邓自然资规﹝2021〕105号) |
0377-66050176 |
16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税费减免 |
市水利局 |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0377-6605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