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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文〔2018〕86号 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邓州市都司镇牧原分场存在环境问题的查处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6-20【打印该页】

 

邓政文〔2018〕8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邓州市都司镇

牧原分场存在环境问题的查处报告

 

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

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7批信访举报材料,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70114,反映邓州市都司镇牧原分场污染问题的举报件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丁心强、市政府党组成员王新堂带领环保、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现场认真核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原举报件反映的牧原养殖邓州十分场位于都司镇姚李村东南500米处,全称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十分场,法人代表曹庆伟,生产场长王涛。该养猪场始建于2014年12月,2015年10月全部建成,2015年12月存栏育肥猪3万余头,2016年10月存栏量达到6万头,饲养猪舍育肥单元167座、保育单元80座,均加装了除臭水帘,现存栏育肥猪6万余头。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4年5月由河南省环保厅批准(豫环审〔2014〕205号)。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沼液池2座(共计18万立方米,北侧沼液坝已覆膜、采取了防臭措施,南侧沼液坝未覆膜)、中转池共计13个,储粪场6个,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2套,干湿分离机12台,已配套建设167亩的莲菜生产基地,厂区外北侧姚李村配套约500亩的莲菜池,用于消纳沼液。

二、调查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2017年10月24日至31日发生的,情况基本属实。主要原因是沼液还田过量所致,无恶意排放现象。该公司10月20日还田后,由于一线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采取防渗出措施,恰逢邓州市遭遇连阴雨天,致使还田沼液随雨水流到田间地边的沟渠内,通过沟渠流入都司村东侧和南侧面积约100余亩的鱼塘内(其中余志荣70亩、索光六30亩、索光飞15亩),致鱼死亡。市环境监察大队11月1日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赴都司村现场核查,因时间已过七天,现场提取证据不足,发现东侧鱼塘水面没有死鱼,南侧鱼塘发现有部分死鱼,同时,分别对东侧和南侧鱼塘水质采样,监测结果为COD浓度45mg/L至49mg/L,氨氮浓度为11.9mg/L至12.1mg/L。

三、处理情况

为了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邓州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纠正沼液还田过量行为。因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停止一切沼液还田行为。

四、后督察情况

1.市环保局监察大队先后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元月对牧原公司十分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没有在不适宜时机还田,也没有过量还田。

2.对于该养殖户提出的赔偿问题,市环境攻坚办已责成都司镇政府和司法所,引导养殖户到渔政部门申请鉴定损失,同时,由镇、村两级组成联合工作组做好养殖户的工作,协调牧原公司十分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

3.对于举报该养殖场污染地下水一事,市环境监测站和监察大队对牧原十分场场区内水井和周边姚李村、昌岗村、姚李村南移民点的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

五、调查结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牧原各分场的监管力度,铁腕执法,重拳治污,确保牧原邓州分场不发生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2018年6月13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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