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文〔2018〕8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邓州市都司镇
牧原分场存在环境问题的查处报告
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
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7批信访举报材料,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70114,反映邓州市都司镇牧原分场污染问题的举报件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丁心强、市政府党组成员王新堂带领环保、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现场认真核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原举报件反映的牧原养殖邓州十分场位于都司镇姚李村东南500米处,全称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十分场,法人代表曹庆伟,生产场长王涛。该养猪场始建于2014年12月,2015年10月全部建成,2015年12月存栏育肥猪3万余头,2016年10月存栏量达到6万头,饲养猪舍育肥单元167座、保育单元80座,均加装了除臭水帘,现存栏育肥猪6万余头。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4年5月由河南省环保厅批准(豫环审〔2014〕205号)。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沼液池2座(共计18万立方米,北侧沼液坝已覆膜、采取了防臭措施,南侧沼液坝未覆膜)、中转池共计13个,储粪场6个,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2套,干湿分离机12台,已配套建设167亩的莲菜生产基地,厂区外北侧姚李村配套约500亩的莲菜池,用于消纳沼液。
二、调查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2017年10月24日至31日发生的,情况基本属实。主要原因是沼液还田过量所致,无恶意排放现象。该公司10月20日还田后,由于一线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采取防渗出措施,恰逢邓州市遭遇连阴雨天,致使还田沼液随雨水流到田间地边的沟渠内,通过沟渠流入都司村东侧和南侧面积约100余亩的鱼塘内(其中余志荣70亩、索光六30亩、索光飞15亩),致鱼死亡。市环境监察大队11月1日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赴都司村现场核查,因时间已过七天,现场提取证据不足,发现东侧鱼塘水面没有死鱼,南侧鱼塘发现有部分死鱼,同时,分别对东侧和南侧鱼塘水质采样,监测结果为COD浓度45mg/L至49mg/L,氨氮浓度为11.9mg/L至12.1mg/L。
三、处理情况
为了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邓州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纠正沼液还田过量行为。因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停止一切沼液还田行为。
四、后督察情况
1.市环保局监察大队先后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元月对牧原公司十分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没有在不适宜时机还田,也没有过量还田。
2.对于该养殖户提出的赔偿问题,市环境攻坚办已责成都司镇政府和司法所,引导养殖户到渔政部门申请鉴定损失,同时,由镇、村两级组成联合工作组做好养殖户的工作,协调牧原公司十分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
3.对于举报该养殖场污染地下水一事,市环境监测站和监察大队对牧原十分场场区内水井和周边姚李村、昌岗村、姚李村南移民点的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
五、调查结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牧原各分场的监管力度,铁腕执法,重拳治污,确保牧原邓州分场不发生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2018年6月13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