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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2022-01-27【打印该页】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开内容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市局根据工作需要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加强信息公开意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今后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公开,且每一条公开的信息都要由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三)明确信息发布渠道。要求单位能公开的信息,在邓州市政府网站、今日邓州、农业农村局网站、《邓州农业工作信息》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为社会公众服务。

       (四)推行信息公开时限制度。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发生变化或失效的已公开政府信息及时更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7 0 1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保留4位小数)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邓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保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2022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规范深化信息主动公开。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都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产生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明确是否公开,该公开的及时公开。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农业农村工作的特点,总结经验,加快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是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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